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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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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资金营运业务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提升资金效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是将营运资金用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存放同业、同业存单、银行间债券市场、调剂农商行以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第三条 开展资金营运业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资金营运业务应当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坚持市场化运作,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合理配置,稳健发展。资金营运业务应当在保证全省农商行正常支付结算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投资组合,不断调整并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稳步提升流动性管理和资金综合营运能力,促进资金营运业务健康、平稳发展。 三、强化内控,防范风险。资金营运业务内部控制坚持全面审慎原则,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旨在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资金营运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产品、业务流程以及相关岗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省联社资金营运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对省联社重大资金营运业务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委员会主任由省联社主任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省联社分管资金营运业务的副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负责资金营运、财务管理、风险合规、稽核、资金营运业务管理以及资金清算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金营运部门。资金营运部门负责定期发起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讨论并确定本级自营投资策略及其他重大事项,其他成员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资金营运业务的相关制度; 二、积极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势,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定不同阶段的投资策略;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定金融产品投资计划,对投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并研究相应对策措施; 四、审议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对超出权限的金融产品交易决策进行咨询把关; 五、宏观指导资金营运业务,有效规避各类投资风险。 第六条  资金营运部门负责资金营运业务管理及日常资金营运业务的决策与经营,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职责,建立科学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第七条  资金营运业务实行分层授权管理,省联社主任、分管主任、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对资金营运业务负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资金营运管理及交易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熟悉并掌握国家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资金营运交易人员应当熟悉国际、国内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基本知识和交易技术,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条  资金营运交易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或市场主体举办的岗前培训并获取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并在独立从事投资交易之前经过适当的业务实习和测试,以符合必要的上岗条件。 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交易人员应当选择最有利的市场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本机构和被代理机构的利益。 第十二条  资金营运交易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向他人泄露未经批准公布的交易信息及所有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员、分级授权、分类核定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资金营运业务交易人员交易权限的核定内容包括资金营运业务的类型、交易的对象、品种、期限、单笔或累计最大的交易限额等。 第十五条  资金营运业务采取逐级授权的方式,具体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对分管资金营运业务的副主任授权;分管资金营运业务的副主任对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授权;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对业务主管授权,业务主管对交易人员授权。 第十六条  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的有效期满后,由授权人对被授权人重新授予其资金营运业务的范围、交易权限和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当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调整,或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对资金营运业务交易人员的交易权限和资金营运业务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重新核定,并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当发现被授权人发生越权行为或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授权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权限进行调减,直至取消对其授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所有授权行为必须有书面授权书,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资金营运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营运业务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度进行审批和交易。 第二节  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资金营运业务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资金营运业务的授权授信、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细则,确保资金营运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市场规则,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充分防范和控制相关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各岗位协调运作,加强流程管理,努力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货币政策变动,全面捕捉市场信息,结合限额控制、交易类账户止损限额等手段,适时调整整体投资组合,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六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信用管理机制,通过投资标的的筛选、对手方授信、名单制管理以及指标限额等手段,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合理配置资金营运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触发有可能造成声誉损失的事件时,做好客户或对手方的解释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防范声誉风险,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印章、密码、电子证书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营运部门的各类印章、电子证书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保管,章证分离”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印章分为部门印章以及个人名章。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主要用于签订协议、对外报表签章使用。印章由专人入柜保管,使用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照《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子证书坚持使用人保管的原则,以保证其使用安全,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不得私自授受证书和密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密码应妥善保管、定期更换。交易人员不得将密码外泄,确保系统安全。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资金营运业务的会计核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资金营运业务应当按照资产配置结构建立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账岗位要坚持分工负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账岗位与记账岗位相互分离,对账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任务,不得无故延误。 第三十七条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不符时,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差错存在疑点或异常迹象的应当及时向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金营运部门的档案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交易合同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依据《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资金营运业务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依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可按超额完成利润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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