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合通借记卡是辖内各县级行社自愿委托省联社发行的统一品牌借记卡系列产品的统称。信合通借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卡,为人民币借记卡,不能透支。
第四条 信合通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卡片等级和服务权益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标准借记卡、联名/认同卡和专用卡等。
第五条 信合通借记卡所有权归辖内各县级行社。各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申请取得信合通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 县级行社开展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发行全省统一品牌的信合通借记卡;
(二)向中国银联申请全省统一的银行卡发卡行识别代码(BIN号),并为各县级行社分配机构代码;
(三)制定全省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负责信合通借记卡卡片设计、信息生成、卡片制作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合通借记卡市场调研,完善产品功能,新产品研发及行业应用推广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宣传、营销工作;
(八)负责全省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九)负责全省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十)指导全省银行卡条线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内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辖内县级行社开展信合通借记卡市场调研,并向省联社提出完善产品功能、新产品研发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辖内县级行社开展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宣传、营销工作;
(四)负责辖内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五)负责辖内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省联社及其他有关部门;
(六)指导辖内县级行社银行卡条线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辖内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行社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五)开展信合通借记卡市场调研,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完善产品功能、新产品研发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及其他有关部门;
(七)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员工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发卡管理
第十条 在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第十一条 单位申领信合通借记卡,应向发卡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的,应出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单位申领信合通借记卡时,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单位)卡申请书》(附件1),并签字确认后,发卡机构方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十三条 符合开立Ⅰ类或Ⅱ类银行账户条件的个人,可申领信合通借记卡。
第十四条 个人申领信合通借记卡,应向发卡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人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代理申领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信合通借记卡的,应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办理上述事项的文件、与发卡机构签署的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除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代理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个人申领信合通借记卡时,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农商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并签字确认后,发卡机构方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十六条 通过非柜面渠道申领信合通借记卡(Ⅱ类银行账户)的,按照农商行运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领的个人信合通借记卡,开通银信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特色服务,应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申请。
第十八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在受理客户申领信合通卡时,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手段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对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县级行社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数量应当符合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县级行社代理开卡的数量应当符合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领信合通借记卡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用于办理取款、转账、缴费、消费等各类资金支付交易。
单位代理申领的个人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卡账户只收不付,不能办理资金支付交易。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应将下列申领单位卡的有关资料专夹保管:
(一)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单位)卡申请书(原件);
(二)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将下列申领个人卡的有关资料专夹保管:
(一)农商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单位代理申领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个人代理申领卡的委托书(原件);
(五)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第二十四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IC借记卡有效期10年,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磁条借记卡具有账户查询、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 IC借记卡除具有磁条借记卡的所有功能外,还有电子现金圈存、电子现金查询、小额脱机消费等功能,IC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借记账户指IC借记卡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能透支。
电子现金账户是用于小额支付结算的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信合通借记卡可在农商行辖内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电子渠道以及中国银联境内外受理网络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资金转账存入。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应当按照农商行运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当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合通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的提款额和转账额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IC借记卡电子现金圈存包括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自动圈存。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维护指定账户圈存的绑定账户、电子现金余额上限、电子现金单笔消费上限、自动圈存阈值。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持IC借记卡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可选择使用联机交易方式完成。联机交易使用借记账户支付消费金额,客户必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打印的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交易免密免签)。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持IC借记卡在特约商户消费时,也可选择使用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方式完成。脱机交易使用IC借记卡芯片内电子现金支付消费金额,客户不须输入密码,不须在打印的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金额超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单笔消费限额、或因某些风险控制的需要时,受理终端会将该笔交易自动转为联机交易方式,持卡人需按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消费。
第三十六条 IC 借记卡支持金融行业支付应用和非金融行业应用。金融行业支付应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借记应用、电子现金应用等。非金融行业应用如社保、居民健康、公交等行业应用标准,由合作项目的内容决定,但不得影响和损害IC借记卡金融行业支付应用的安全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电话银行等查询业务时使用查询密码,办理取款、转账、消费等涉及账户资金变动交易时使用交易密码。
第三十八条 信合通借记卡查询密码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或电话银行进行修改,交易密码应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进行修改。在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密码时,必须凭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同一日内(以系统时间为准)连续3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应锁定该卡,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或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该卡。
第四十条 持卡人遗失卡片,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由他人代理挂失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发新卡或挂失结清。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致电发卡机构或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已经口头挂失的卡将自动进行撤销挂失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在挂失有效期内又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挂失凭证,向发卡机构申请撤销挂失,恢复使用原卡。
第四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在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挂失失效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信合通借记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应当收回旧卡,发放新卡。由他人代理换卡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合通IC卡换卡时如芯片可读,原卡对应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自动与新卡关联,原卡芯片内的电子现金余额自动写入到新卡;如原卡芯片不可读,原卡对应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需要在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由客户到柜面办理电子现金结清。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户。由他人代理销户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合通IC卡销卡时,如IC卡芯片可读,芯片内电子现金余额实时自动圈提至借记账户再进行销户;如IC卡芯片不可读,IC卡对应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需要在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由客户到柜面办理电子现金结清。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销户后,发卡机构应当收回卡片。
第四十七条 账户余额为零且持卡人在较长时间内未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信合通借记卡,发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销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发卡机构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信合通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范围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五十条 发卡机构按照省联社制定的费用收取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各项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方式包括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或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收取现金。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六章 卡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联社根据我省农商行银行卡业务经营需要,按照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银行卡卡片供应商的入围名单、卡片种类和采购价格,并向全省农商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信合通借记卡卡片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级行社编制需求计划逐级上报,由省联社汇总后统一订购。
第五十四条 信合通借记卡卡片采购计划按季编制。县级行社应当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5日前,填制《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计划表》(附件2),编制下一个季度的卡片采购计划,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汇总辖内各县级行社的卡片采购计划,于当月10日前报省联社。
第五十五条 省联社收到辖内卡片采购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数据生成、数据传输等工作,向卡片供应商发送《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单》(附件3)。
第五十六条 省联社制卡数据生成和制卡数据传输工作要分别实行双人经办制度。
(一)制卡数据生成由操作员和授权员共同完成,即:在制卡操作间制卡数据生成专用电脑上,由数据生成授权员授权、操作员具体操作,将生成的加密制卡数据保存在专用U盘中移交给数据传输岗,并登记《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交接登记簿》(附件4)。
(二)制卡数据传输由操作员和授权员共同完成,即:在制卡操作间制卡数据传输专用电脑上,由数据传输授权员授权、操作员具体操作,将加密制卡数据传输至卡片供应商,传输完成后应立即将U盘中的加密制卡数据删除,并登记《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传输登记簿》(附件5)。
第五十七条 县级行社收到卡片供应商制作的卡片实物和发货清单后,应由凭证管理员和库柜员根据发货清单逐项清点验收。验收无误后,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行社留存一份备查。
第五十八条 信合通借记卡卡片的领用、运送、保管、使用、出售、作废和销毁等按照《农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建立健全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六十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应建立健全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六十一条 发卡机构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操作能力,增强员工遵章守法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十二条 发卡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开展发卡营销,信合通借记卡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第六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加强对冒名开卡、异常开卡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开卡:
(一)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二)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三)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加强交易背景调查,发现信合通借记卡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加强交易监测,对可疑的信合通借记卡交易,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交易可疑的,应当暂停该信合通借记卡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可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机构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
第六十七条 通过信合通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六十八条 开展信合通借记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信合通借记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严禁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包括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交易密码等)。
第七十条 发卡机构应定期进行信合通借记卡安全防范的宣传,包括银行卡安全使用的常规宣传,银行卡常见犯罪手段和新型犯罪方式,以及相应的预防和鉴别方法等。
第七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当每年对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应不定期对所辖县级行社信合通借记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办事处(市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年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联社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制约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计息和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对持卡人查询、投诉等合理要求给予答复的;
(四)信合通借记卡业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制约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信合通借记卡的;
(二)为手续不完善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信合通借记卡的;
(三)为同一客户办理信合通借记卡的数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四)客户发卡及交易资料保管不善的;
(五)未按规定给持卡人办理信合通借记卡挂失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给持卡人办理信合通借记卡吞卡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给持卡人办理信合通借记卡换卡或销卡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采购信合通借记卡卡片的;
(九)拒绝、阻扰依法依规实施信合通借记卡业务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伪造信合通借记卡的;
(二)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包括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交易密码等)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县级行社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1.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单位)卡申请书
2.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计划表
3.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单
4.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交接登记薄
5.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传输登记簿
附件1
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单位)卡申请书
银行 打印
客户资料
单位名称
开户许可证
核准号
基本户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有效日期至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经办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有效日期至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客户 申请相关服务填写
卡号
银信通
□申请开通 □申请修改 □申请取消 □手机号码
□即时开通 □定时发余额 □定时发明细
1C卡业务
电子现金设置
电子现金余额上限 元(最高1000元) 单笔消费上限 元(最高1000元)
申请 人声 明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章程》并同意遵守上述内容对应的条款。
3、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银行 填写
开户银行
名称
开户银行
代码
开户信用社(合作/商业银行)审核意见:
开户信用社(合作/商业银行)(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计划表
单位名称(公章)
年
季度
单位:张
卡面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卡产品名称及数量
卡片接收地址
卡片接收人
卡片接收人
联系电话
备注:“卡产品名称及数量”列填写卡产品的名称及订购数量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附件3
农商行银行卡卡片订购单
卡片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订单编号:
卡产品名称
卡片起号
卡片止号
数量(张)
卡片接收机构
机构代码
卡片接收
地址
卡片接
收人
卡片接收人联系电话
工艺要求
合计
-
-
-
-
-
-
-
-
注:订购产品应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到指定地址。
银行卡中心(签章)
银行卡中心负责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附件4
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交接登记簿
第 页
日期
时间
制卡数据移交人
制卡数据传输人
备注
数据生成授权员
数据生成操作员
数据传输授权员
数据传输操作员
附件5
农商行联合社制卡数据传输登记簿
第 页
日期
时间
制卡数据接收的卡片供应商
制卡数据传输人
制卡数据传输后删除人
备注
数据传输授权员
数据传输操作员
数据传输授权员
数据传输操作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