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惠商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特惠商户管理,规范特惠商户业务拓展和维护,为本行银行卡持卡人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惠商户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固定经营场所及正规商业管理,并可对本行银行卡持卡人提供其销售产品或服务的特约优惠的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惠商户管理包括特惠商户的拓展、审核、维护、监督等。
特惠商户拓展包括总行拓展、各分支机构拓展和委托第三方拓展。
特惠商户的审核、维护、监督,由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
第二章 特惠商户拓展
第四条 本行进行特惠商户拓展应充分考虑商户所属行业、资格准入、评级标准和合作优惠模式等因素。
第五条 商户行业
本行重点拓展的特惠商户行业范围详见《特惠商户行业类别表》(附件1),但可不限于此范围。
第六条 资格准入
本行特惠商户的准入资格条件详见《特惠商户评级标准表》(附件2)。
第七条 合作优惠模式
(一)凭本行银行卡刷卡消费,单次消费可享受XX折扣优惠;
(二)凭本行银行卡刷卡消费,(消费满XX元/购买XX套餐)可免费享受(赠送一小时/赠送XX额外服务/赠送免费消费券)优惠;
(三)凭本行银行卡刷卡消费,购买(会员卡/季卡/月卡/次卡)享受XX折扣优惠;
(四)凭本行银行卡刷卡消费满XX元,可额外获赠礼品1份;
(五)其他。
特惠商户对本行的优惠幅度应不低于其提供他行优惠幅度。
第八条 特惠商户拓展流程:
(一)前期调查与评估;
(二)资质预审;
(三)洽谈签约;
(四)信息资料维护和广告宣传;
(五)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前期调查与评估
特惠商户前期调查与评估的内容包括商户经营资格合法性、业界知名度、硬件设施、经营规模以及与他行特惠业务合作情况等。
第十条 资质预审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对商户进行资质预审,并按照评级标准及商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评级。
第十一条 洽谈签约
符合准入资格的特惠商户,应按《特惠商户信息管理表》(附件3)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后,与本行签订《特惠商户合作协议》(附件4)。
第十二条 信息资料维护和广告宣传
签约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总行零售银行部门专人将特惠商户相关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简介、门店图片(需带有商户LOGO)、优惠内容、商户地址及电话等维护到本行特惠商户登记系统、宣传网站、账单等渠道,并进行宣传。
合作期间,合作双方协商终止或变更合作协议的,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变更。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对录入和变更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将特惠商户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特惠商户信息管理表》、《特惠商户合作协议》、《特惠商户终止/变更说明》(附件6),及商户相关宣传资料、电子版商标(Logo)或图片。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由专人负责特惠商户台账,具体台账格式和内容见《签约特惠商户登记明细表》(附件5)。
第三章 特惠商户审核
第十四条 特惠商户审核包括特惠商户资质审核和考核评级。
第十五条 特惠商户分类
特惠商户按等级不同可分为五星级特惠商户、四星级特惠商户、三星级特惠商户、普通特惠商户、不合格特惠商户。
特惠商户按商户类别可分为A类、B类、C类商户。
第十六条 特惠商户评价
特惠商户评价区分首次合作和已办理合作两种情形:首次合作特惠商户评价主要按照商户类别,已办理合作的特惠商户评价主要按商户交易情况、客户反馈情况、本行管理意见等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详见《特惠商户评价标准表》(附件7)。
第十七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原则上每年1月对上年度签约特惠商户进行考核评级,并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明星商户及明星收银员的评选。
第四章 特惠商户维护与监督
第十八条 特惠商户维护包括定期组织商户培训、定期回访等。
第十九条 在签约后1周内,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商户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第二十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应建立商户回访制度。
商户回访每1个月至少1次,并形成完整的记录及分析评估。
回访方式包括短信回访、网站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
回访内容包括查看特惠商户宣传物的摆放,商户经营状况和特惠兑现承诺情况,以及回访本行持卡人消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客户投诉管理
(一)因以下原因之一客户投诉的,总行零售银行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回复处理结果:
1.特惠业务承诺没有兑现;
2.对商户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3.其他事宜。
(二)客户投诉处理
1.因特惠业务承诺没有兑现,客户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本行应与特惠商户停止合作,并可根据情况要求特惠商户按约定给客户补偿;
2.因其他原因客户投诉的,本行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要求特惠商户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核实特惠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协议约定的优惠内容兑现情况、特惠商户工作人员培训及服务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特惠商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零售银行部门核实,可按约定采取暂停或撤销特惠商户资格等措施:
(一)经营状况恶化,停业歇业;
(二)经营人员、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无法执行有关优惠协议中的约定;
(三)经营地址和服务电话发生变更,超过2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四)营业规模发生变更,变更后规模远低于本行要求;
(五)严重违规经营,社会形象不佳的;
(六)客户投诉属实;
(七)给予他行优惠条件优于本行;
(八)恶意损害本行形象,侵害本行商标权、名誉权;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可根据特惠商户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业务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特惠商户行业类别表》
2.《特惠商户评级标准表》
3.《特惠商户信息管理表》
4.《XX农商银行特惠商户合作协议》
5.《签约特惠商户登记明细表》
6.《特惠商户终止/变更说明》
7.《特惠商户评价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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