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改造、维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基建、改造、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基建措施的落实,用活用好基建、改造、维修工程专项资金,做到统一管理、规范要求、节约开支,本着“重视质量、搞好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改造、维修、修缮、室内外装饰等建筑施工项目。第二条 公司的所有基建工程由划块分管的综合产业部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积极配合,把好质量关和造价关。第三条 项目建设报批1、各部门、分公司根据投资的新项目,先报综合产业部备案。综合产业部根据生产需要逐级呈核决定投资项目和规模。2、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决定上建的较大项目,由综合产业部向上级有关部
2、门报批,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并根据有关部门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进行检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项目建设推进。第四条 凡属市、县规划的、公司认定的重要投资项目,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凡达到县(公司)招投标的工程由县(公司)统一负责招标;一般基建、改造、维修工程实行内部询价,综合产业部根据资质、信誉决定施工单位。第六条 公司新上建项目必须订立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常务副总裁
3、或其他代理人签字生效,未经授权责任人擅自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公司不予认可。第七条 综合产业部、分公司要明确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途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编制、工程预(决)算审核,严格基建资金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手续,把好质量关、造价关。第八条 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第九条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化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领导或总裁。第十条 工程验收1、综合产业部对竣工工程验收前,协助施工单位整理内部资料,按国家
4、验评标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作出检验等级意见。2、工程完工后,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3、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可提出索赔。4、验收时,除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外,由公司、分公司领导、财务部、工程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小组人员签字后生效。第十一条 工程款项管理1、综合产业部务必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审核,严格基建工程资金拨付、财务决算等有关手续,把好资金拨付关。2、工程预支款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支付时必须经综合产业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或总裁签字方可支付。3、工程的
5、保修款到期,需有第二次验收人员及有关质量部门人员签字认可,并由综合产业部出据证明。4、工程竣工决算由综合产业部负责审核决算,并附有验收小组人员签字、领导批准的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等。第十二条 其他1、公司所需零工、补洞、换瓦、简易工棚之类的零星工程,每个单项不超过200元的,由部门、分公司安排实施,根据工程量多少一月一次报综合产业部,由综合产业部安排验收结算。2、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由各部门、分公司审批施工,同时报综合产业部备查,并一同验收结算;工程造价在500元以上的,必须先报批后实施。5、综合产业部必须每月做材料市场调查表,各部门的工程材料价均以此表作为预结算依据。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产业部负责执行及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