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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员工进行考核,更好地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中心并由财务部汇同管理。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2、量化评分、依次排序。
第五条 考核对象
1、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1)正式员工(三个月以上已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
(2)试用工(三个月内新招用工)。
第六条 员工考核和管理
1、“试用工”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录用为正式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正式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均可享受平等晋升机会。
3、正式员工实行日常和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末位待岗、淘汰制。
4、试用工晋升为正式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试用考核期满三个月以上;
(2)有良好工作态度,爱岗敬业;
(3)有团队合作精神;
(4)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评价考核的内容
1、态度:劳动纪律、责任心、主动性、团结协作精神。
2、能力:知识、技能、操作能力、业务能力、理解表达能力。
3、成绩: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创造性、合理化建议等。
各部门、分公司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细化、分解、量化并制定出适合自己部门、分公司的评价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评价考核的组织
1、各部门、分公司必须根据行政办的要求进行评价考核。
2、各部门、分公司正职为考核的责任人,负责按要求组织对员工的评价,组织考核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年度聘用考察的内容。
3、考核小组原则上由部门、分公司领导、行政办、基层主管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班组长)组成。
第九条 考评晋升和权重
“试用工”晋升为正式员工:
个人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70-89分的为合格,69分以下的为差,原则上考评合格者录用,考评权重为:
班长
主管(工会、监事)
代表
分公司领导
部门经理
人事行政中心
权重合计
10%
10%
30%
30%
20%
100%
注: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结合实际考评权重分值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末位待岗人员的管理
1、末位待岗人员在本部门、分公司待岗,由部门、分公司负责管理,待岗时间为一个月。一个月满后,本人申请评议,部门、分公司提出意见报行政办批准解除。
2、待岗期间按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待岗期间无其他补贴、津贴和福利待遇。
3、一个月满后经培训和考核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由部门提出解聘(辞退)报行政办审核,呈总裁批准办理。
第十一条 晋升人员的待遇
“试用工”经考核批准晋升为正式员工的,享受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及福利(工资、加班费、津贴、节日费、劳保、奖金)。
第十二条 计件工资的考核及分配
1、考核由行政办牵头组织,考评组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实际,对责任人的工作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等全面进行评价,在绩效工资基础上以评价结果计算计发计件。
2、计件工资计算与产量、质量、成本、清洁生产、公司盈利能力、部门、分公司工作目标及个人业绩等生产指标系数全面挂钩,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提高广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计件工资=绩效工资×K1×K2×K3
式中:K1——公司效益系数
K2——部门、分公司考评系数
K3——个人考评系数
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对岗位核发的激励性工资(具体岗位绩效工资见附表2);
K1:公司年度利润完成或高于考核利润指标得满分;年度利润未达到考核利润指标按比例计扣分;
K2:公司根据对部门、分公司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得出部门、分公司业绩系数;
K3:部门、分公司根据对员工的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得出员工业绩系数;
3、计件工资方案须一年一定,年初必须报公司行政办,经公司经营班子审核批准生效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考核由公司法务审计和员工进行监督,考核过程中如有舞弊和违纪行为,经查明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审签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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