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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三名,其中设常务副总裁一名,财务总监一名、法务总监一名,根据需要设总裁助理一名,组成集团高管经营班子。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裁提名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以及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裁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法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组织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招聘和解聘事项;
(十一)按照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拟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财产抵押、借款融资方案;
(十三)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负责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总裁报告工作,负责分管事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对聘任或者解聘分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组织拟订与分管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的修改草案;
(四)总裁外出时,由总裁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或顺序由常务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五)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六)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负责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董事长、总裁报告工作,负责计划财务管理事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三)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其修改草案;
(四)草拟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和投融资方案;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分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六)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负责完成董事长、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总裁助理对总裁或副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开展工作,负责分管事务,向总裁报告工作,行使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对聘任或者解聘分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组织拟订与分管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的修改草案;
(四)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负责完成总裁或常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办理。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集团公司设置人事行政中心、财务监查部、综合产业部、法务审计部,为总裁的办事机构,负责职能管理工作,行使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权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总裁通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副总裁、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裁助理根据分工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总裁、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照程序,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总裁办公会和生产经营工作会制度。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或经总裁授权由副总裁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裁助理组成。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人事行政中心主任、副主任、董事长秘书、财务部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和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各子公司负责人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财务总监或法务总监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或电话提前将会议通知送达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口头传达方式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3、会议参加人员;
4、会议讨论的议题;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或事项,经报请总裁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总裁办公会议可视情况,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对每一议题或事项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提出其他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与会人员对每一议题或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总裁对会议讨论的每一议题或事项分别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裁对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做出决定后,原对相关议题和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总裁所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行政办负责总裁办公会议的记录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并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监事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可以集团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由总裁或经总裁授权由副总裁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由公司总裁、副总裁、法务总监、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秘书列席会议,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方面以及项目投资方面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按时间进度分析总结前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情况,找出差距和不足及存在的问题,讨论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同时布置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工作会议按月、季举行,会议通知、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等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可按照总裁办公会有关要求进行。如遇生产经营需要,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可决定召开临时生产经营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总裁助理,根据需要可召集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商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筹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总裁助理等如遇外出,须向总裁报告出行事由及主要行程,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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