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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控股公司工伤和职业病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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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和职业病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伤及职业病的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中心并由财务部汇同管理。第四条 工伤认定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经指定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

2、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的。(4)打架、斗殴、蓄意违章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及报告

3、1、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并在三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工伤,在五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写明伤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有关材料报行政办。2、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当自事故之日起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审批表同时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行政办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1、员工发生工伤和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鉴定。2、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符合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五至六级的分为大部

4、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4、工伤员工在距前次鉴定一年后因旧伤复发、病情加重或病情有所好转,应当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第七条 工伤待遇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

5、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5%;(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报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单位按个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2)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3)经工伤本人提出申请,该

6、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3、员工因工至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岗位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4、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7、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岗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死亡员工的上年度的月均工资。(4)凡属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因工死亡,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由用人单位支付。5、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八条 在执行职业病及工伤处理过程中有争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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