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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AIS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28115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7.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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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海事局 相关中国航行船舶配置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自动识别系统 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优异导航安全技术在中国中国航行船舶应用,规范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B级AIS”)使用,发挥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水运安全保障作用,中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电子海图系统”(Electronic Chart System,简称ECS),是能够显示电子海图、本船船位设备,并含有航线计划、船位监控、报警等导航功效,也能够和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围船舶位置装置。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适用于本要求:   1. 渔业船舶;   2. 公务舰艇;   3. 运动舰艇;   4. 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国海事局对本要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电子海图系统和B类AIS安装使用监督核查。中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设备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各地船舶检验机构开展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设备安装检验。 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五条 中国籍中国航行海船配置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中国海事局《中国航行船舶电子海图系统(ECS)功效、性能和测试要求》中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中国航行船舶配置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B级AIS技术要求》。内河船配置B级AIS应符合《B级AIS技术要求》中附录B要求,以接收内河航行安全信息。利用B级AIS进行电子报港和电子签证船舶,其配置B级AIS应符合《B级AIS技术要求》中附录C要求。   第六条 中国航行海船配置电子海图系统、B级AIS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七条 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正确性和完整性,电子海图系统应使用官方发行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电子海图并立即更新。 第八条 中国船级社应根据《中国航行船舶电子海图系统(ECS)功效、性能和测试要求》和《B级AIS技术要求》分别对电子海图系统、B级AIS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三章 配置要求   第九条 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要求标准电子海图系统:   (一)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于4月1日前完成。   (二)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5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散货船于10月1日前完成。 (三) 港作船经过一定优惠方法进行推广。   (四) 内河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款要求实施。   第十条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要求标准B级AIS:   (一)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于7月1日前完成。 (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自航船舶于7月1日或项目开工前安装完成。 (四)内河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款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要求标准B级AIS:   (一)航行于长江A级航段(含黄浦江)1000总吨以上船舶,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及黄浦江100总吨以上客船、液货船,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及黄浦江集装箱船于4月1日前完成。   (二)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1000总吨以上船舶,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及黄浦江100总吨以下客船、液货船于7月1日前完成。 (三)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600总吨至1000总吨船(不含客船、液货船)于10月1日前完成。 (四)航行于长江珠江干线100总吨至600总吨船(不含客船、液货船)于7月1日前完成。 (五)进入上海港黄浦江关键管制区水域船舶按交通运输部第33号公告要求实施。 (六)内河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本要求要求安装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船舶,在要求安装时间以后3个月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实文件副本,报主管机关同意后,能够免去安装。   第十三条 4月1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应开展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监督检验。 第四章 安装及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AIS设备安装和接线应符合船舶检验相关要求。船舶提供电源应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船舶安装电子海图系统、AIS后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安装检验。经检验符合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应在船舶检验统计簿和对应证书中做出记载。 第十六条 船舶配置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船舶应将静态信息正确地输入AIS。 第十七条 船舶配置AIS应按相关要求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 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B级AIS后,因发生船舶买卖或设备拆解等造成设备MMSI码和船名不对应,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更改设备MMSI码证书。 第十九条 配置电子海图系统船舶应保持合适数量纸海图备份,以确保在电子海图系统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条 船员应接收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使用方面培训,掌握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于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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