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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员工出国(境)工作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各产业板块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各产业板块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相关制度被确定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员工、各产业板块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的呈报材料。
(二)负责审核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离、退休人员,各产业板块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
(三)负责办理、收缴和保管集团公司员工有关出国(境)证件,指导和监督各板块人力资源部门对本单位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四)掌握集团公司及各产业板块出国(境)情况,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呈报出访计划。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出国(境)从事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的审批
第六条 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国(境)审核审批责任制。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须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须经董事长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须征求总经理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各产业板块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及其他市管干部,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报告,征求总经理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其他非市管干部的领导班子成员须报所在板块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审批。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下人员,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征求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已办理常驻国(境)外人员到常驻所在地除外。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办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须征求总经理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各产业板块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报告,征求总经理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须报所在板块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审批。
(三)在职市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市管干部,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
(四)集团公司中层,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求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集团公司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不涉及审批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呈批手续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备。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出国(境)的申请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须将出访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的手续办理
(一)因公出国、因公赴港澳的,须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出访报告、出访邀请函等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应详细提供出访人员基本信息、出访地区、办理证件的类型和出访具体事由等内容。
其中,在职市管干部须一并提交《市市管干部申请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二)因公赴台的,须遵照计划立项——任务审批——入台政审——统一签发出境的流程,具体如下:
1.申报立项计划:各部门须于每年2月、8月中旬前报送半年赴台交流、考察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市台办备案立项;立项材料包括立项请示、台方邀请函、详细日程表、邀请机构或个人的背景与资信情况及赴台人员名单等。
2.赴台人员政审、批文:立项计划批准后,申请人填写《赴台审查表》,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市国资委、组织部及台办办理政审、出访批文及入台证件等手续。
3.申报赴台证件:赴台批准后,经申请人同意,报公安局以团组的方式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办理证件的时间:
(一)申请因公出国的,一般为60日。
(二)申请因公出访港澳的,首次为30日,续签为15日。其中,申请因公出访港澳的,如因工作需要特殊要求的,可在经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加急报送市外办。市管干部原则上不办理加急手续。
(三)申请因公赴台的,一般为90日。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手续办理。
须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中国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申请表》(或《广东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说明出访事由,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申请人亲自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其中,在职市管干部须一并提交《市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第四章出国(境)的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的申请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出访证件办齐后,应在出访前5日以上,填写《外出请假呈批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出国(境)返回后,出访人员须于7日内交应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境)审批事项沟通
建立出国(境)审批事项沟通机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遇重大情况时要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证件收缴及保管
(一)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因公出国(境)证件及中层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收缴及保管,并负责登记证件的使用及收缴情况。
常驻港澳地区及因工作需要经常赴港澳地区出差的人员,其往返港澳通行证可由员工本人妥善保管。
(二)上述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的,人力资源部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出国(境)证件者,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证件遗失处理
出国(境)人员领取出国(境)证件后,要妥善保存,严防丢失或被盗。
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本人向市外办做出书面检讨后,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办理补发,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出访登记
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出国(境)外出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产业板块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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