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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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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综合档案部门的档案安全管理,使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总经理工作部、综合管理部等)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实体,档案实体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门类档案。 第二章 档案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把档案安全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实行档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档案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统计、鉴定与销毁、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卫、消防安全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等档案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加强作为单位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建立完善档案查阅、借阅利用制度。公开档案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企业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及员工学习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档案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档案库房设施设备 第九条 档案库房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要求,库房入口不能低于室外地面1m以下,库房设置远离水源、火源、污染源;各类用房符合《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要求,无危房。 第十条 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本单位档案接收的需要,符合现存和今后20年档案增长的需要。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门窗、照明及各种供电线路、管道等应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严禁明火装置,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杂物。 第十三条 档案等检索工具应配备适应需要的装具,符合《档案装具》(DA/T 6—1992)行业标准;特殊载体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所有装具和档案包装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监控设备及报警系统,配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散、集中库房以及中央空调等设施情况,合理配备保证档案安全保管的温、湿度测量和控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地处南方的企业,应配备除湿设备。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采用防紫外线光源,配有防高温、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光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 第四章 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接收工作,保证到期应归档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接收,并有接收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档案移交与销毁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建立档案移交和销毁清册。 第二十条 接收的档案经消毒杀虫处理后方可入库上架,消毒杀虫情况应进行登记。 第五章 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档案柜后背与墙壁应保持10cm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应在1~1.5m(密集架除外)。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保管磁介质档案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温湿度应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量记录,每年对库房内外温湿度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档案存放应符合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其他明火用具;严禁将饮用水和食物带入库房。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应确保24h工作,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库房应及时关灯、关门、关窗。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杜绝档案虫蛀、鼠咬、霉变、褪色、水污、破损、消磁、胶片变质等现象;已经出现破损、褪变、虫蛀、霉变、磁信号减弱、胶片变质等情况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调归卷及档案人员出入库房登记制度,档案调阅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调卷。非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八条 档案库房及保存重要档案的箱、柜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系统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档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利用与登记、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档案部门依照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企业档案信息进行审查。对企业档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严格履行档案利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确保档案在提供利用过程中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档案部门应尽量以复印件、微缩品等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外借档案应规定归还时限并清点数量。 第三十四条 档案部门应对档案和档案工作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包括:档案接收登记、档案成分和数量变化登记、档案目录和总况登记;档案工作登记包括:工作日志;非档案工作人员进出库房登记;档案清理、检查、外借、复制、查阅利用登记;档案利用者情况登记等。 第三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所藏档案统计台账,做到物账相符,案卷内容完整,管理科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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