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给商、协力厂商教导
1. 总则
1.1. 制订目标
为加强对供给商、协力厂商品质教导,提升原物料品质,特制订本规章。
1.2. 适用范围
凡本企业供给商、协力厂商之教导管理,除参考企业相关供给商管理制度外,适用本规章。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供给商管理要求
2.1. 供给商、协力厂商调查
1) 实施采购前,应办理供给商(协力厂商)调查,并填具《供给商调查表》。
2) 供给商调查小组由采购、品管、生技、生管人员组成。
3) 调查内容包含价格评定、品质评定、技术评定、生管评定、设备评定等。
4) 评定合格之供给商列入合格供给商名列,准予采购。
5) 未经调查或未列入合格供给商名列,须经总经理特准后方可采购。
请参考《供给商调查》制度之要求。
2.2. 供给商、协力厂商评鉴
1) 评鉴项目包含品质、交期价格、服务和其它方面。
2) 每个月考评一次,每六个月综合评鉴一次。
3) 评鉴等级划分。
A.90.1~100分为A等供给商(协力厂商)。
B.80.1~90分为B等供给商(协力厂商)。
C.70.1~80分为C等供给商(协力厂商)。
D.60.1~70分为D等供给商(协力厂商)。
E.60分以下为E等供给商(协力厂商)。
请参考《供给商评鉴》制度之要求。
2.3. 供给商、协力厂商评等处理
1) E等供给商(协力厂商)为不合格厂商,给予除名、停止交易。
2) D等供给商予教导,若三个月内未能提升至C等以上,视为不合格厂商给予除名。
3) C等供给商应予教导,若六个月内未能提升至B等以上,视为不合格厂商给予除名。
4) B等供给商维持交易,视需要可予合适之教导。
5) A等供给商应予优先采购、增加交易量、优先付款等优惠。
3. 供给商教导要求
品管部主导供给商之品质教导,必需时可请其它部门(如开发、生技、制造等)帮助、配合。
3.1. 教导方法
对供给商、协力厂商教导之方法通常有下列多个:
1) 不良对策。
提供品质不良之数据、原因,帮助厂商寻求对策。
2) 到厂验货。
到厂商所在地进行验货,提前发觉不良。
3) 品质培训。
帮助厂商品质培训。
4) 管理教导。
帮助厂商进行品管体系诊疗和建立。
5) 其它教导。
视具体情形采取其它教导方法。
上述方法可单独采取,也可同时进行,视具体厂商情况确定。
3.2. 不良对策
1) 由本企业品管部统计、汇总供给商(协力厂商)所交物料在进料检验和制程使用中不良数据、原因分析。
2) 除即时向供给商反馈问题外,定时和供给商之品管、技术、制造单位人员开会讨论不良问题原因和对策。
3) 帮助追踪采取对策后进料不良和制程不良情况。
3.3. 到厂验货
1) 针对常在进料检验中出现不合格供给商(协力厂商),由本企业品管部派员在厂商生产并检验完成出货前,前征厂商驻地作出厂检验。
2) 出厂检验发觉问题时应立即和厂商相关人员讨论,并设法寻求对策。
3) 视具体情况决定经到厂验货合格之物料,送至本企业后是否需再作进料检验(通常早期仍需检验,待品质稳定后可取消进料检验或取消到厂验货)。
3.4. 品质培训
1) 本企业举行相关品质培训时,邀请供给商(协力厂商)相关人员参与。
2) 本企业派员到供给商驻地,对其相关人员作品质观念、意识、知识、技能等方面培训。
3) 必需时可聘用本企业以外之教授为供给商相关人员作品质培训。
3.5. 管理教导
1) 针对品质管理体系不健全之供给商(协力厂商),由本企业派员对厂商之品管体系进行诊疗。
2) 诊疗后提出问题和提议之汇报,供厂商改善。
3) 必需时,由本企业人员帮助厂商建立品管体系各项制度、规范、方法。
4) 视需要,可聘用本企业以外之教授为供给商作品质诊疗或教导。
3.6. 其它教导
视具体发生情形,采取其它有效之教导方法。
3.7. 教导统计
对供给商(协力厂商)之教导,应由相关责任人员填写《厂商教导汇报》,并交品管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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