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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023430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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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施政行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酒类流通管理措施(商务部第25号令),参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中国贸易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第三条 酒类流通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实施经营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类流通管理措施中要求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包含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和其它含有酒精成份饮品;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同意生产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2、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行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属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根据属地管理标准,视为一个独立经营者。本细则所称酒类流通包含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检验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根据统一格式印制立案记录表,受理相关酒类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省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重大、跨区域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立案登记手续,向省商务厅报送立案登记情况,指导、督促、检

3、验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酒类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时和同级工商部门查对经营者相关信息,并公告作废立案记录表。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完整正确地统计和保留酒类经营者立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各级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帮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酒类经营者相关资料搜集、审核工作。第三章 立案程序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立案登记工作程序以下:(一)填写立案记录表。经营者

4、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自行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打印立案记录表,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责任人签字、盖章;(二)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立案记录表和下列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责任人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责任人本人亲自办理,受托人还应该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审查核发立案记录表。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立案记录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要求,核发立案

5、记录表,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要求要求,应该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立案记录表应该根据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第十三条 立案记录表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向原申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立案记录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受到酒类经营者提交书面材料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立案记录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立案记录表

6、;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立案记录表。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应严格实施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者在向其它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时,应该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立案记录表复印件并索取受货方立案记录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当批次酒类流通随附单;销售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出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第十七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经营者根据规范格式自行印制,内容应包含售货单位(名称、地址、立案登记号、联络方法)、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价格、产地、生产

7、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经营者现有自制单据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后也可替换使用。第十八条 流通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第十九条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严格实施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第二十条 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产品合格证、立案记录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仅限生产商)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确保酒类商品供给商含有正当主体资质条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时还要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8、。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流动销售散装酒。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给予明示。第二十三条 储运酒类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域,不得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第二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购销台账应包含下列信息:供给商基础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现在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络电话等)、采购商品基础信息(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商品质量信息(质量证实文件、质量检验或判定等)、“索证索票”情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信息等。第五章 监督管理

9、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酒类经营立案和溯源制度为借口,设置壁垒障碍,限制或阻碍外地经营者在当地域正当经营和外地酒类商品在当地域正常流通。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监督检验关键内容:(一)检验经营者是否已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记录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检验立案记录表所载明经营地址是否和实际地址相符;(三)检验立案记录表和营业执照所载明登记事项是否完全一致;(四)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供货方酒类经营立案记录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指生产商直供)、经销授权书(指生产商授权区域代理)复印件,必需时可向供

10、货方溯源核查;(五)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当批检验合格证实复印件(进口酒类还应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和供货方提供当批酒类流通随附单,必需时可向供货方溯源核查;(六)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向其它经营者批发(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时,所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联,检验其格式和填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要求,必需时可向受货方溯源核查;(七)要求经营者出示酒类商品进销台账,能够追溯三年以内台账;(八)检验经营者所经销酒类商品(含包装酒和散装酒)内外包装、盛具容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溯源识别要求,是否存在“三无”或伪造、篡改厂名、厂址、生产(保质)日期酒类商品;(九)检验经营场所是

11、否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显著标识。第二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能够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应向当事人出含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域销售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酒类判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验,如实提供情况,不得私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以下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要求行为之一,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酒类流通管理措施进行处罚:(一)在

12、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或新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立案登记;(二)记录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立案记录表;(四)批发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根据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使用未经认可、不符合要求随附单;(五)采购酒类商品时未按要求向首次供货方索取相关证实;(六)未按要求建立经营购销台账;(七)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要求标签标准标识、未标明开启

13、后有效销售期和经营者及其联络电话;(八)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九)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行为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十)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或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酒类商品,或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酒类商品,或搀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出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或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销售酒类商品;(十一)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验、不能如实提供情况、私自转移或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第二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酒类流通监测监管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第三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激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帮助实施酒类经营立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酒类流通管理中工作不力、监督管理渎职、行政不作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更正并能够对相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正当权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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