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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照“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久共赢”标准,在中国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收单外包服务要求基础上制订。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企业全方面认证,含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 并根据乐富支付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培训和回访、终端投入、维护和巡检和耗材配送等非收单关键业务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础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负担或变相实质负担以下收单关键业务:
1. 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 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
3. 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运行和维护;
4. 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 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 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 控管系统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2. 向其它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3. 存放银行卡账户信息;
4. 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步骤必需严格实施企业相关要求,不得以包代管:
1. 商户签约前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 装机后电话回访、日常定时商户回访和巡检;
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分级及考评
第六条 依据渠道代理商实际业绩,按通常渠道、优质渠道、钻石渠道三 级对渠道代理商进行分级及对应考评。
第七条 全部渠道均从通常渠道开始,依据其综合业绩考评可逐步晋升为优 质渠道或钻石渠道。全部渠道晋升前提条件,必需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
第八条 渠道依据不一样等级拓展不一样商户类型。通常渠道只能拓展通常类, 高收益类商户;优质渠道拓展以通常类、高收益类作为关键商户拓展类型。其它类型优质商户可经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用户、整体批发市场);钻石渠道能够拓展:高收益类、通常类、超市类、航空机票类.房产类. 其它类型优质商户可经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用户、整体批发市场)
第九条 通常渠道达成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优质渠道: 1. 从签约之日起总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300 台;(活跃终端数指该终端每个月交易 额不低于 5 万元) 2. 在通常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40 台。
第十条 优质渠道达成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钻石渠道: 1. 从晋升为优质渠道之日起计,新增活跃终端数累计不低于 1000 台; 2. 在优质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100台。
第十一条 钻石渠道假如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优质渠道: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个月活跃终端数低于 500 台
第十二条 优质渠道假如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级为通常渠道: 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个月活跃终端低于 150 台第四章 区域政策
第十三条 区域拓展申请 1. 全部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代理业务。 2. 如申请单区域,只能以企业注册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 如申请多区域,能够以企业注册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标准上不得跨省经营。 3. 如需申请全国业务,需经企业风险审核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经营。 4. 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用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区域数量管理 针对区域等级,渠道代理商数量标准上按以下标准实施:
管理幅度 分销渠道(最多数量)
直辖市或省 6
省会或副省级城市 5
二级城市 4
县域 3
第十五条 风险确保金缴纳 1. 风险确保金需在协议签署以后三个月内缴纳完成,渠道代理商可 选择自行汇款或扣除分润两种方法全额缴纳确保金, 确保金未全额缴纳前不予代理分润。 2. 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纳5万元风险确保金;如在省内增加跨市经营 ,每增加一个城市需增加5万元风险确保金,以这类推;跨省经营需交纳50万元风险确保金,每增加一个省需增加50万元风险确保金,以这类推。直辖市按省计算。
第四章 代理分润政策
第十六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分为月度代理分润、季度代理分润和年度代 理分润三类。
第十七条 分润计算方法为:(签约费率-成本费率)*分润百分比*交易额
第十八条 签约费率不得低于成本费率,成本费率标准以下表:
行业 说明 成本费率
通常类 银联1% 标准 0.8%
高收益类 银联2% 标准 1.6%
航旅类 银联0.5% 标准 0.43%
第十九条 代理商依据不一样等级享受不一样分润政策。具体以下表:
代理商等级 分润百分比
月度分润 季度分润 年度分润
通常代理 60% 无 无
优质代理 70% 10% 无
钻石代理 80% 15% 5%
第五章 加盟及退出
第二十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 2.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税务执照; 3.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域经营(指在两 个及以上地市级区域开展业务),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 首次购机不得低于10台。
第二十一条 加盟步骤 1. 提交资料 A. 申请单位向企业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表》和《代理伙 伴业务开展承诺书》; B. 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 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 开户银行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F. 组织代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资料审核 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 审核部门依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 3. 协议签署 销售部门依据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和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 4. 商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 5. 终端安装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根据装机、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法立即验证商户服务质量。 6. 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负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规范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 1. 自愿退出: a) 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b)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 合企业做好商户交接工作; c) 渠道代理商必需于18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必需 是企业注册登记渠道代理机构),承接方自愿负担商户风险; d) 如180天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企业指定渠道代理商作为交接商户承接方,承接方自愿负担商户风险;e) 如企业及渠道代理商均无法找到商户承接方,渠道代理商必需履 行代理协议内容及对应风险,直到双方找到承接方; f) 自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原渠道代理商不再享受商户分润, 由承接方享受对应代理分润 g) 企业根据协议内容于180天后将确保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 2. 强制退出: a) 因为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因自 身给银联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企业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b) 渠道代理商商因为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 破产清算,企业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3. 渠道代理商一再违反处罚条例,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企业将 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4. 自强制解除代理协议之日起,渠道代理商将不再享受代理分润。 5. 强制解除代理协议,风险确保金不予退还。第七章 终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终端使用费包三年,三年后可无偿使用。使用费依据实际机型收 取。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上企业不支持自备终端代理,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申请, 并将审核经过后由企业指定专门技术支持进行对接。 第八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MCC标准费率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 销售。
第二十六条 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不定时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 查,渠道代理商需帮助商户在要求时间提供,如商户无法提供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损失由渠道代理商负担。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确保金中扣 除500-1000元/户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渠道代理商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评: 6. 为商户提供非企业提供支持银联刷卡标牌; 7. 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并回复; 8. 发觉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发商户投诉; 9. 发觉商户在装机后渠道代理商未按要求给培训; 10. 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发商户投诉; 11. 未经企业书面授权,冒用企业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人员发展 商户
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确保金中扣除 1000-5000元/户(次)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企业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商户入网: 1. 在未经授权地域或行业拓展商户; 2. 以高出企业供货价格2倍价格销售终端; 3. 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4. 商户申请装机地址和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5. 调单超期未复造成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由渠道代理 商负担); 6. 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以企业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经过媒体公布广告; 7. 提供虚假商户资料申请开通;8. 发展二级代理商开展业务; 9. 未经授权,以企业或其它金融伙伴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经过媒体公布广告;采取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10. 拓展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它商户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确保金 中扣除10000-30000元/户(次)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企业有权全额扣除确保金,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含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它相关要求发生商户否认交易,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方法外,给乐富支付或持卡人造成损失,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企业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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