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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岗位规范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员实施岗位规范考评管理,不停提升企业职员整体素质,建立起和之相配套有效激励职员企业绩效考评机制,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企业《职员岗位规范考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企业系统各单位船员、导游、票务员、调度员、设备维护人员、码头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部工人岗位(工种)职员。在基层工作,负有一定管理职责工人管理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岗位规范是职员在工作中推行岗位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基础行为准则和标准。企业对职员岗位规范考评管理,是依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要求对职员所从事生产工作岗位岗位规范,建立起按月考评、年度总评、达标上岗考评管理机制,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和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评管理制度》配套文件,含有相同约束力,职员必需严格遵照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扣分标准
第五条 对职员岗位规范考评内容,包含思想道德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六条 对职员思想道德表现考评,关键包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及劳动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七条 对职员生产工作成绩考评,关键包含推行岗位职责,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按期完成作业任务等方面。
第八条 对职员技术业务水平考评,关键是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北京市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及企业《船员技能等级标准》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
第九条 对职员岗位规范考评采取“12分”量化考评方法,凡职员未实施岗位规范各项要求,在年度内累计扣分达成或超出“12分”,应下岗接收培训,并记入个人考评档案,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条 各项考评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次扣12分
(一) 受到新闻媒体批评,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 发生恶性服务纠纷;
(三) 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
(四) 严重违反票务制度,票、款、帐弄虚作假;
(五) 擅离职守、脱离生产岗位影响运行或生产工作;
(六) 签发虚假统计表;
(七) 酒后驾驶船只或班上饮酒者;
(八) 检验工作中弄虚作假、吃请受贿;
(九) 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考企业《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十)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 发生工伤事故致她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直接责任者;
(十二) 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
(十三) 私自挪用运行船只为她人用;
(十四) 殴打正在实施管理、检验人员;
(十五) 有意破坏公物及公共设施;
(十六) 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含)以上处罚;
(十七) 煽动群体闹事,破坏运行、经营和生产设备、工具;
(十八) 因违反消防法规和企业消防管理要求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十九) 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十) 偷窃或侵占同事或企业用户财物经查属实者;
(二十一) 有意泄露企业机密文件;
(二十二) 因其它个人原因造成企业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扣分同时酌情赔偿企业损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次扣9分
(一) 未按要求处理运行中发生票务、服务、遗失物问题;
(二) 班内赌博、打架斗殴;
(三) 拒绝服从上级领导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四) 私下收受、索取回扣或礼品者;
(五) 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考企业《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次扣6分
(一) 不服从调度命令;
(二) 加油不立即,造成不良影响;
(三) 不按要求停船(忽然坏船除外),影响水路通畅,妨碍安全且情节
严重;
(四) 驾驶船只时,接打手机(公事除外)、吸烟、饮食(载客过程中)、
闲谈;
(五) 行船斗气;
(六) 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考企业《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七) 发生通常责任服务纠纷;
(八) 讽刺、谩骂、刁难、歧视乘客或盲目介入她人纠纷;
(九) 站台发生挤压事故负有责任者;
(十) 旷工一天及以上;
(十一) 酒后上班;
(十二) 违反企业消防管理要求造成后果;
(十三) 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船只零部件(专业人员除外);
(十四) 工作中发生火灾事故不按要求处理,造成后果;
(十五) 明知船只有异常情况,未能立即汇报,因故障影响运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次扣3分
(一) 未按要求签注日报统计;
(二) 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未能立即汇报;
(三) 风、雨、雾等特殊天气、重大社会活动未能落实应急预案;
(四) 超载、超速行驶;
(五) 发生客伤轻伤事故,负关键责任;
(六) 发生操驾维保过失事故(事故标准参考《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及处
罚措施》);
(七) 出船前不按要求进行例检或收船后不做收尾工作;
(八) 船只发生故障不立即报修;
(九) 发生查证属实通常投诉;
(十) 不按要求推行请假手续;
(十一) 不服从检验人员检验;
(十二) 无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十三) 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处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次扣1分
(一) 未按要求使用应急通讯设备;
(二) 发生轻微事故负关键责任以上;
(三) 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
(四) 不按要求携带工牌;
(五) 出船前未按要求在检验统计表上签字;
(六) 不耐心解答乘客问询;不主动疏导乘客;
(七) 出现“票务过失”;
(八) 调度统计不清楚或有差错;
(九) 发生迟到、早退;
(十) 不按要求参与业务培训或培训未合格;
(十一) 不按要求着装;
(十二) 私自倒班者;
(十三) 仪容仪表不整;
(十四) 仪态礼仪不规范;
(十五) 服务用语不规范;
(十六) 启航前、航行中未实施船员、乘务员服务规范;
(十七) 未按要求实施靠岸服务规范;
(十八) 发生工伤事故致她人或本人轻伤责任者;
(十九) 工作环境脏乱,经检验不合格;
(二十) 不认真做航行日志;
(二十一) 未能完成个人岗位职责,工作出现差错。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职员岗位规范考评方法关键有:民主监督、乘客投诉、舆论报道、检验员检验。
一、民主监督。包含乘客监督、职员相互监督等;
二、投诉。包含乘客和企业职员来信、来访、来电、上级机关批转情况反应等方法;
三、舆论报道。包含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
四、专业检验队伍检验。包含总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人
对上述各渠道检验、反应问题,各级企业办公室要立即将信息进行汇总,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汇报。
第十二条 职员所在单位应在每个月底召开企业办公会,对本单位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对相关问题进行认定,并将考评结果进行公告,同时送交人事行政部立案。
第十三条 对考评中出现各项扣分问题须通知职员本人并签字确定,将结果记入个人考评台帐。
第十四条 职员在工作中未能达成岗位规范标准被扣分,要按企业相关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凡职员在年度考评中,累计扣分不满“12分”,在年度考评时办理审核立案工作,进行对应处理后注销其年度考评累积积分,在新年度内重新考评。
第十六条 职员在考评中违反岗位行为规范,累计或一次“扣分”达成“12分”应在当月办理下岗培训:
一、职员所在单位负责和职员进行教育谈话,填写《职员谈话统计》并经本人签字后,填写职员《下岗培训记录表》。
二、对推行上述下岗手续人员,实施下岗培训管理。对下岗待业期间经过两次培训不合格或经培训合格后两次不服从分配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按要求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三、职员因严重违规、违纪及严重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一经认定属实,除扣除“12分”后,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评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可和其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七条 职员在工作中应严格实施岗位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接收检验。对无理取闹、拒不接收检验和管理者,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
第四章 考评组织和管理分工
第十八条 职员岗位规范标准和违规扣分、处罚标准,各企业要按要求落实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台帐;对在实施中产生争议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裁决。
第十九条 企业人事行政部门和其它企业共同负责对下岗人员管理;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对经培训考评合格人员分配工作;对符合解除劳动协议条件人员,依法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检验人员要坚持标准,掌握标准,对发生弄虚作假人员经调查属实后,除按要求扣分外,同时要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检验岗位直至给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细则》实施中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同时报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遇有和企业或国家新颁布相关要求相抵触,以国家颁布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公布后,以往相关要求和本《细则》有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企业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十二个月六月一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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