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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调查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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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调查汇报管理处领导: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实施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以下:1. 举报信中相关“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和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应较大,影响了工作主动性,责令高驻限期整理、民主监督管理、定时公布帐目,预防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2. 举报信中相关“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

2、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还未作统计,所以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3. 相关第“三”条举报,实施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4. 相关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5. 相关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知道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能够作证,且张艳辉自

3、己保留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6. 相关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理,张艳辉不一样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和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问询,她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么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实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7. 相关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应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验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点,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8. 相关第“八”条举报k160

4、+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统计实际15a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原因及结合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升了90cm 。所以举报内容失实。9. 相关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出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含有外观缺点,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

5、单位给予整改并在以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忧患意识是应该给予肯定,初衷是好。但在举报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猜测是不合适和有失真实举报标准。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方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络并通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管理处已建立了通畅多级举报渠道,应该经过正面主动反应问题,方便举报问题能够得到立即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此汇报调查人署名: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1. 匿名举报信原件10. k160+838丹江特大桥左幅15#系梁实际施工情况证实11. 施工放样统计12. 管理处会议纪

6、要篇二:调查汇报和初核汇报区分调查汇报格式和写作要求一、标题:相关所犯错误调查汇报或相关所犯错误调查汇报;二、导语:包含案件起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三、被调查人基础情况;四、关键错误事实和性质;五、被调查人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程度;六、调查组对错误见解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处理提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调查汇报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基础上形成向组织汇报调查结果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汇报即使和初核汇报等材料有相同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么问题。附样式相关张所犯错误调查汇报依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

7、核实,经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要求领取双份工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即对张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报以下:一、基础情况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与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二、关键事实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与工作,1993年9月聘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至,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工资累计17598.56元。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

8、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委会任职期间工资问题,当初镇领导商议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依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实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总额计23160元,因为近几年村委会经济担心,张还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三、调查组意见总而言之,张同志属聘用干部,在镇水产站领取了财政拨付工资17598.56元,又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领取工资,虽有部分未兑现,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相关要求,兼职取酬,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验期间,能够认识自己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

9、兼职工资,为严厉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要求,提议:1、给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2、责令张退赔从镇水产站领取17598.56元工资款。中共镇纪委调查组王(纪委委员)李(镇干部)12月1日初核汇报格式和写作要求一、 标题:相关同志问题初步核实情况汇报或相关单位相关问题初步核实情况汇报二、 基础内容有以下几项:(一)、线索起源(二)、被反应人自然情况(三)、反应关键问题(四)、经初步核实查明情况(五)、承接人员意见三、落款和时间附样式:相关群众反应张相关问题初步核实情况汇报依据群众反应及领导交办,我们于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应乡村党支部书记张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

10、初步核实情况汇报以下:一、被反应自然情况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汉字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二、反应关键问题及初步核实查明情况(一)张冒领侵吞农业税减免款问题。经查,上级拨下来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入村委会帐,但没有按要求发给群众。即使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不过,和财政相关要求不符。(二)张挪用修路款问题。经查,村委会修了一条长约3公里砂石路,总工程款为15万元,此工程是县交通局直接发包,由付承包,付直接和县交通局结帐。村委会从付手中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用于整理路基、排水沟等,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给付。此事应给予

11、否认。(三)张带头违反相关法规,纵容嫁到本村委会女儿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经查,张生育了四个小孩,其中二个男孩,二个女孩。二个女儿全部已成家,其中一个女儿嫁到本村委会村,叫张珍,另一个嫁到本乡村委会,叫张玲,张玲只于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儿均没有计划外生育,此事应给予否认。三、承接人员意见总而言之,群众反应张相关问题,有和事实不符,但财政拨来农业税减免款没有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为此,我们提议对张问题立案调查。初核人:(长)(主任)6月26日(对“村党支部书记”称谓写法,不能写成村委会书记)立案呈批汇报格式和要求立案呈批汇报基础内容:一、 相关违纪问题立案呈批汇报二、案件线索起源;三

12、、被反应人基础情况;四、经初步核实认定关键违纪问题;五、呈批立案党纪依据;六、呈批人员意见。附:1、反应、检举材料2、初步核实材料七、落款和日期。这里提醒一个问题:初核汇报和立案呈批汇报全部有“案件线索起源”问题,以往发觉有写了是“依据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举报信或领导交办签批文件等材料,这是我们在办案中没有注意搜集,尤其是基层纪委,很多案件线索是我们自己主动找来,或工作中发觉,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能够自己写一个情况,或交领导作一指示,将这个材料作为线索起源材料收入案卷。附样式:相关张相关问题立案呈批汇报依据群众反应及领导交办,我们于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应乡

13、村党支部书记张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一、被反应自然情况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汉字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二、经初步核实认定关键问题经查,上级拨下来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张认为村委会比较穷,便同村主任商议确定不发给群众,留给村委会用,于是开具收款收据入村委会帐。没有按要求发给群众,引发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影响。即使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不过,和财政相关要求不符。三、承接人员意见总而言之,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财政拨来农业税减免款不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张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

14、产党纪律检验机关案件检验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要求,我们提议对张问题立案调查。 承接人:(长)(主任)6月26日事实材料及说明材料格式、内容及要求一、标题:相关所犯错误事实材料;二、被调查人自然情况;三、关键错误事实;四、被调查人认错态度;五、落款:调查组或党组织名称、日期。六、被调查人签署对事实材料意见、署名及日期调查工作基础结束以后,全部要写作一份事实材料,而且必需和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可由案件承接人员作一说明附后。事实材料是写作调查汇报基础,事实材料有时不只一次(份),因为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后,被调查人提出了不一样意见,而且她不一样意见我们又没有证据来推翻、说明和解释清楚

15、,必需重新进行调查,然后在重新调查基础上又重新写事实材料,又和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前后不管多少次(份)事实材料,全部必需收入案卷。 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依据说明。关键错误事实: 这里要强调是要写明错误性质,我们以前发觉有不写明错误性质,等我们进入审理后找被调查人谈话时她不认可,提出关键原因就是“假如写了什么性质,我就不会签”。被调查人认错态度: 这一部分我们往往没有写,这是不正确,因为我们在最终量纪时,本人认错态度是量纪轻重情节之一。附样式:相关张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与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

16、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关键事实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与工作,1993年9月聘用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至,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工资累计17598.56元。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党支部任职期间工资问题,当初镇领导商议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依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实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累计23160元,因为近几年村

17、委会经济担心,张还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张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相关要求,兼职取酬,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验期间,能够认识自己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工资。中共镇纪委调查组1月19日篇三:检举汇报相关要求查处“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周丽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检举汇报贵溪市计生委:你好,我们是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村民,我村组员周丽英,未婚先孕前后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此事违反国策情况下其父周同有(系村委会书记)让其入党,违反相关政策,请求市委组织部给予查处。我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将具体检举事实以下:1、周丽英于生育第一胎女儿名叫卢灿

18、,当初周丽英并未和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也未领取准生证,其行为已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第二年即周丽英又生育第二胎男孩子名叫卢近,其二胎前后相距仅十二个月,又一次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周同有任村委会书记刻意隐瞒偏护此事,更有甚者还让其女周丽英于在其二胎刚生下时入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按摄影关政策要求计划生育是中国一项基础国策,任何公民全部应该遵守,周丽英按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通常不能发展入党。但村书记周同有以权谋私,于国家政策于不顾,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为此要求市委组织部对此事于以查处,给村民树立一个楷模和说法。2、以上汇报事实全部有证据给予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国计划生育之相关要求,在

19、我村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期望贵溪市计生委能够充足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给我们农民一检举人: 年 日 个满意回复。 月篇四:范本)调查终止汇报对以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止汇报一、案件起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发觉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验,问询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通常依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二、当事人基础

20、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包含当事人姓名、性别、年纪(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致写常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络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基础上依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使用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法、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络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依次列明。三、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正确,包含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具体表现,涉案标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

21、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意图、所采取手段、造成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措施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够移交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四、证据及证实事项调查人员搜集调取证据有: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实当事人从事*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实当事人从事*事实。 证据三:问询笔录*份,证实从事人从事*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实当事人从事*事实。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实当事人从事*事实。证据六:现场

22、抽样统计*份,*质量检验所检验汇报*份,证实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五、案件性质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组成*行为。六、自由裁量理由(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情节、理由),能够(应该)*。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假如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假如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能够省略。八、处罚依据及提议。依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要求(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

23、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提议责令其正更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以下:(一)没收*;(二)罚款*元,上缴国库。工商局大队办案人: 年月日篇五:调查终止汇报案件调查终止汇报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觉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摄影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在,当事人基础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以下:一、 当事人基础情况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汉字化,身份证号:xx

24、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二、调查经过及证据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收了调查人员问询,关键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部分情况,制作了问询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月26日,依据当事人交待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关键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责任人及其做工部分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调查人员调取关键证据以下:证据(一):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验时制作现场检验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实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实。

25、证据(二):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问询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自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事实及其以1.40元/块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元违法事实。证据(三):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身份。证据(四):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署名盖章认可。三、关键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私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水泥彩瓦进行销售

26、,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元。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主动主动配和调查人员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立即提供对应证据材料得到证实。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方法,对照工商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也不够移交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四、定性分析伴随中国行政审批不停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事情,任何经营主体全部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从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

27、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无照经营”之要求,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它同意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行为”之要求,已组成无照经营行为。五、处罚依据及提议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

28、部门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依据刑法相关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它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要求,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主动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之中从轻行政处罚要求。为此,办案人员提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以下: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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