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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通信管孔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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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用通信管孔协议 甲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下述词汇或用语,除非协议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 “双方”系指乙方和甲方的合称。 (2) “一方”系指乙方或甲方的任何一方。 (3)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租用通信管孔协议》及其全部附件。 (4) “附件”指本协议所列出的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任何提及本协议之处均包括附件。 (5) “径路的使用权”系指通过合法报建手续所获得的本协议管孔径路空间的合法的使用权。 第二条 陈述、声明与保证 2.1 甲乙双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甲方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法人,并有权经营管理通信管孔。乙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2.2 双方保证: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策以及该方的有关章程。 2.3 双方保证:双方分别系独立的法人,双方及双方的任何财产均不享有任何性质的豁免权(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关于租用通信管孔的情况说明 3.1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拥有甲方通信管道中一子孔管道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为【】年。 3.2 乙方使用的管道路由描述为: 见附件《甲方使用的管道路由》。 3.3 乙方租用管道的准确长度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管道资源的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一百米的,按一百米计算。乙方使用的管道长度为【】子孔公里。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xx市通信管理局、物价局联合发文,针对通信管道的租用费用有新的指导价格,甲乙双方可参照新的指导价格调整本协议相关条款,确定新的价格。 第四条 管孔租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用费 4.1.1 根据xx市通信管理局和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即京信管发[2004]137号文件的管孔资费标准,城近郊区一次性费用为【】元/子孔.公里(【】元/孔.公里)。 4.1.2管道使用期限自管孔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年,该租用费计算方法为【】元/子孔.公里.年(大写:【】元/子孔.公里.年)。 4.1.3 本协议的管道一次性总费用为【】元(【】元整); 本协议的管道年租用总费用为【】元(【】元整)。 (注:以上两项总费用是按照实际长度计算的费用,如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实际路由改变,该两项总费用的最终费用在竣工后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确定。) 4.1.4 本协议租用管道一次性费用与【】年租用费用总计为 元(【】元整)。 4.2 费用支付方式 4.2.1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将符合技术条件的管道交由乙方使用。协议签署后按照第三条3.3项内容中的长度为准进行租用管道结算。 4.2.2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费用和第一年管道年租费用,以管道实际长度计算。第二年及以后的管道年租用费用在本协议签订日期的30日内由乙方逐年向甲方付款。 4.2.3如施工结束后路由改变,原路由长度与新路由长度不同,经双方确认新的实际长度后,在第二年付款时按确认的实际长度计算租用费,并将第一年的管孔租用费在第二年的租用费中多退少补。 4.2.4此协议生效后,在乙方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甲方须提供积极配合。 4.3 乙方在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开具合法的发票。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XX日内,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XX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应按付款数额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 第五条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5.1甲方保证对该管道拥有所有权,在交付时该管道没有产权纠纷,且没有任何第三方权利,交付后如发生产权纠纷,或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则在保障乙方权益的前提下,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5.2 因管道迁改原因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5.2.1 本租用协议所涉及的管道,在本协议签订后由于规划或道路拓宽等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政府部门的原因,如果导致了现有管道的迁移或导致管道及其人手孔需提高防护标准的情况发生,由甲方负担相关费用,包括修复费用,但不承担光缆改迁费用。 5.2.2 如果发生管道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提供替代管孔,管孔的租金不变,租期顺延。如果甲方无法提供替代管孔,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收取但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 管道在穿放光缆施工工程竣工前的质量保证、防护及障碍处理 5.3.1甲方保证提供的管道及其过桥、涵、河流等特殊地段的防护措施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如果甲方提供的管道及防护措施不符合标准,甲方应在10日内通过更换或者修理使管道及维护措施达到合格并支付违约金。如超过10日管道及维护措施仍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收取但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3.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管道穿放时是全程贯通的,完全具备光缆的条件。如有管道不通的情况发生,甲方可提供其它管孔使其贯通,若由此增加路径长度则不计算租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5.4 在光缆穿放工程竣工后维护期间,甲方保证对管道的维护并保证乙方对光缆的维护和抢修能够顺利进行,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1 乙方确保使用的是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并施工过程中必需在线路上挂出清晰的标牌。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害管井内的其它线路和设施,如有损害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赔偿直接损失。 6.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管孔空间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6.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打开井盖、挖掘、维修、维护管道,但乙方正常维修维护光缆除外。 6.5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使用管孔、线路损坏,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困难。 第七条 维护与保养 甲方负责维护除光缆之外的该管道路径上所有相关设施,包括人井、管箱、管道、盖板等。乙方光缆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采取必要的抢修措施,乙方在采取措施前,需通知甲方维护部门,如遇妨碍,甲方负责协调。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在双方合作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一周内提供事件详情及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上述通知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8.3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其持续期间,双方应尽其可能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4 不可抗力不包括: 8.4.1 由于双方或其雇员工作中渎职或故意的行为造成的事件; 8.4.2 作为一个尽职守的当事人可以预见到的或能避免应避免而未避免的事件: (1)在本协议签订时应予以考虑的事件。 (2)根据其职责要求,应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9.1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期限自生效之日起【】年。 9.3 如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协议期限自动顺延。原则上管孔租用费单价调整应充分尊重xx市通信管理局的价格,并且不高于当时的通信资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认。 第十条 本协议的转让 除非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转让、转移、让与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1.1 对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和变更。 11.2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其他方(违约方)违约并提供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明,并且该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声明及证明之后30日内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12.2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非违约方发生费用,遭受损失,则违约方应就该费用、开支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非违约方补偿。在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12.3如果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则一方有权就其因其他方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向违约方索取赔偿金、损失、损害的赔偿费用,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12.4一方应将其他方构成违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书面通知另外一方。 12.5如果任何一方未就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行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不构成该方对以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放弃。 12.6如果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亦即应当按照上述有明确规定的条款确定该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 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或与对方共同创造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数据)、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在xx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做出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决。 14.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的法律和地方法规,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正本壹式八份(包括所有附件),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附件:《甲方使用的管道路由》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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