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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待遇工作_季言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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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就业与保障 2023.2社会保障论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待遇工作文/季言玲 杨涛摘要:在低生育率背景下,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设计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了生育保障与风险分担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生育激励作用。为实现生育激励的价值目标,须优化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具体措施应包括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合理调整产假与护理假时长和休假方式、增加生育津贴发放额度以提高激励作用。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就业权;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行为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应能够缓解女性生养和劳动就业的冲突。通过生育保险,为劳动妇女提供生育医疗

2、与收入保障,实施女性劳动保护,以解决女性劳动就业的后顾之忧。历史上,女性的生育和就业一直存在着较大冲突,而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女性的生育权和就业权,有助于女性实现劳动价值并获得经济独立。在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不仅要均衡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而且要充分发挥生育支持与生育促进的制度效用。然而,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与时俱进,难以发挥生育支持的最大作用。一、生育保险制度的待遇内容目前与生育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2012 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3、 2019 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及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根据高位法律法规制定统筹了本地区的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制度提供的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部分地区还提供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报销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生育并发症等费用报销。生育津贴主要包括女职工产假津贴,即为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无劳动收入而提供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也可享受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支付额度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了促进生育,各

4、地纷纷优化了生育保险的待遇。例如:杭州市允许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申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 30 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计发。另外,多地也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广东省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累计参保时间由 12 个月降低为 1 个月,只要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福建省福州市的所有参保人员,只要在分娩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 3 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规定 100%发放,未满 3 个月的

5、,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 3 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 6 个月内,也可以享受一半的生育津贴待遇。关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家医保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只要你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一些地方条例规定的限制要求不应该成为享受我们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二、生育待遇问题(一)生育医疗待遇保障不足在一项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的现状研究中,明确指出报销定额长期不变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1。生育医疗费用的补贴水平直接关系到女性生育成本的高低,而生育成本的高低影响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在产前检查方面,

6、目前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长期处于低位,与女性实际产检花费有较大差距。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至少要进行 9 次孕检。各地产检费用补贴额度不一,如南通市规定产前检查费用补贴限额 1000 元,合肥市产前检查最社会保障86就业与保障2023.2高报销标准为 800 元,深圳市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 2000 元,其余情况按照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 2000 元部分不予支付。许多女性抱怨产检费用高,报销比例低。在入院分娩和生育并发症方面,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单一,不符合实际。以南通市为例,生育保险报销费用为:顺产 3000 元、难产 3200 元、剖宫产手术 4000

7、元,分娩住院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 70%的比例支付。这样的支付政策看似覆盖所有的情形,但在实际分娩中,不定因素有很多,简单按照生产类型来区分报销类别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由于没有细化的报销标准,导致突发病种在实际救治执行时大多数按实结算,造成产妇承担的费用随之增加1。女性在生育期间的花费已经成为一项巨大的支出,而为了自己与孩子的安全,这又是一项无法拒绝的支出。目前的生育医疗待遇已远远不能满足生育女性的需求,不利于提高女性生育意愿,离生育成本社会化还有较大距离,难以完成生育支持目标的实现。因此,生育女性呼吁更高的生育医疗待遇2。(二)“有假难休”与“母职惩

8、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性产假为98 天,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为了支持三孩政策,各地也纷纷延长产假。例如:河南省延长后的产假有将近 190 天。但延长产假带来了更多的争议。第一,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产假天数的规定并不明确。延长产假,从医学方面来说,可以帮助女性更好地进行身体恢复;同时增加了母亲陪伴照料儿童的时间,有利于孩童更好地成长。但延长产假的法律支持仅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许多省市的生育保险并没有做出修改,可能造成“有假难休”的问题。第二,单一地延长产假规定对女性就业不利。休产假的女性对企业意味着更高的人力负担和财务成本,生育假越长,意

9、味着企业的额外负担越大。有些企业为了减轻女性“产假式缺编”带来的负担,在招聘时有意规避育龄女性,或者明确规定进入企业后多久之内不能怀孕。产假的延长可能会加剧女性在职业和家庭间的矛盾,使她们不得不选择接受更低的职位、非正规就业,或者最终退出劳动力市场。经济成本是育龄女性生育意愿低迷的主要症结,而就业是保证女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在生育保险方面,不断延长的产假将生育保险形式上的保护变成事实上的歧视,女性的就业空间被压缩,这与产假最初的设定目标相背离。政府推出延长产假的措施是为了实现生育激励的目标,但简单地延长女性生育产假而没有考虑落实情况,会使大量职业女性在就业与职场方面面临“母职惩罚”的压力,产生生

10、育顾虑。这可能会抵消生育保险制度的保护效用,继而降低女性生育意愿,难以促进国家人口目标的实现。(三)男性陪产假缺少法律支撑男性的陪产假在多地的生育保险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与女性长时间的产假相比,许多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男性的陪产假过短,各地规定一般在 7 天至30 天不等,远少于女性产假;且未将男性陪产假设定为强制性的必休假。也就是说,男性职工可以选择休陪产假,也可以选择不休陪产假。男性的育儿责任和家庭照料责任没有得到重视,同时进一步加重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很多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明确规定男性陪产假工资的支付来源,计划生育条例中将这一部分工资负担转移给了企业支付,这就使

11、的男性陪产假的落实更加困难。有研究显示,男性员工知道有陪产假,但主动选择不休的比例达到 64.53%。(四)生育津贴额度激励效果不足生育津贴是对女性在生育期间无法工作的经济补偿,其支付额度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解释“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各有不同,但都规定生育津贴若低于产前工资,则单位进行补足;若高于产前工资,不用职工退还,以保证生育津贴不低于产前工资。目前,生育津贴的额度仅仅弥补了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部分,在生育激励方面的作用远远不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

12、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 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可增加产假 15 天。”从这两份文件中看出,广东省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长为98 天,难产、顺产另外增加天数,但未将奖励、产假津贴纳入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激励效果自然不足。这些花费并没有得到补偿,还需要家庭自己承担。因此,生育行为显然并不符合经济理性,生育意愿必然随之下滑。三、生育保险制度有关待遇问题的优化路径(一)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在生育医疗方面,

13、我国采取的补贴标准无法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的目标,降低了生育保险的保障和支持作用。在低生育率的背景下,面对提高生育率及贯彻优生优育理念的要求,更应逐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的标准,最终实现生育医疗服务作为社会福利由全民免费享有的目标。生育医疗补贴水平影响了家庭生育医疗成本的高低,尤其对那些有意愿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有较大影响。降低生育成本是提高生育率的关键。现阶段,在生育医疗待遇87就业与保障 2023.2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一步减轻家庭的生育医疗费用。(二)调整产假与护理假时长和休假方式较长时间的产假可以给产妇充足的时间进行身体恢复和婴儿抚育,但产假时长同样会影响女

14、性职场竞争力。因此女性可以基于自身情况,选择休完法定产假 98 天后,提前返回工作岗位;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在获得工资收入的基础上,产假津贴权益不受损失。灵活的产假制度可以降低持续产假对女性工作的冲击,增加其工作选择,更好地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3。若延长产假经过证实确定可以增加女性的生育意愿,则应该在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增加产假的时长,并配合灵活产假的休假方式。考虑到男性的育儿责任与家庭照料责任,改变男性缴纳生育保险却很少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的局面,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陪产假期,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合理安排时长,有利于减少男女用工成本,维护女性就业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生育第二

15、个、第三个孩子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护理假。另外,护理假也可以采用非连休的方式,灵活使用。当然,产假和护理假都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休完。(三)提高生育津贴的生育激励作用生育津贴的发放是对女性生育期间无经济收入的补偿,同时在低生育率背景下,还要体现出对生育行为的激励作用。生育津贴在数额上不能低于女性产前工资,在发放时长除了法定的产假外,还应包括延长的产假或增加的奖励假。为了保障男性生育权益,鼓励男性承担育儿责任,应将男性陪产假明确列入生育保险,从国家层面规定男性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津贴支付。在此基础上,为体现激励作用,可以增加育儿津贴,或者给“二孩”“三孩”家庭提供略高于“一孩”的生育津贴。四、结语生育

16、是家庭的延续,也关乎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未来。在低生育率背景下,良好的生育保障制度对维护生育权益、改善生育环境、提升生育意愿具有显著作用4。现如今,生育保险无法完成生育促进的原因,一是生育成本主要由家庭承担,生育成本社会化难以实现;二是女性的生育权与就业权产生了巨大矛盾,女性的权益受到损害。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的重要内容,其中生育保险待遇是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只有在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减轻家庭生育成本、缓解女性就业权与生育权的矛盾、平衡男女双方的生育权益后,才能完成生育激励的目标。(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周彦卿,何晓燕,郝思龙,等.某市医保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现状研究 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22(3):364-366.唐芳.完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制度研究 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3):22-26.黄桂霞,姜大伟,刘中华.挑战与应对:“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权保障 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5):35-43.贺丹.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其支持家庭生育的保障功能 J.人口与健康,2021(2):6-7.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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