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
第五条 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按职能分工,提供信贷系统数据维护、账务核算、法律意见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总行信贷管理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协助各经营单位的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与管理
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负责制定本机构的不良贷款资产清收方案,安排专人具体实施,负责清收过程中客户关系的管理、维护和跟踪。
区域中心负责协助、配合经营单位的清收工作,监控不良贷款的风险变化情况,跟踪清收方案的实施效果,定期统计、评估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进度。
第十条 制定不良授信资产清收方案前,各经营单位应对不良贷款开展贷后检查,书面记录检查情况。贷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不良授信形成的原因。包括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欺诈成份等;
2、不良授信管理现状。不良授信的档案是否存在缺陷、能否查封抵(质)押物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其它资产、是否有紧急情况需要马上报告等;
3、与债务人的沟通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的合作态度、是否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明确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原合同的修改条款、是否增加新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等。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制订清收方案:
1、次级类授信资产,加强授信资产本息的催收,保证诉讼时效,密切注意授信业务保证及抵(质)押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授信资产规模。
2、可疑类授信资产,合理运用法律措施清收,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和行使抵(质)押权利,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防止借款人资产的非法流失。
3、损失类授信资产,按本行核销管理规定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损失授信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损失授信资产本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清收。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根据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方案,对不良授信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1、常规管理:债务人经营存续,有一定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来源,通过日常催收或法律手段能达到一定效果。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催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还款,确保本行债权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当常规管理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当及时调整管理类别。
2、委托中介:债务人还款意愿较差,背景复杂,或财产藏匿较深,执行难度较大,通过常规管理效果不明显,可借用社会中介力量介入清收、追讨。委托中介的,应全过程配合和监督代理工作,对涉及本行实体权利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3、拟重组:符合本行有关授信重组相关规定,重组后能降低授信风险或转化风险。凡本行做出利益让步的清收方案须依次上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各经营单位的批复抄送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
4、拟核销:债务人已经消亡或名存实亡,本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对其财产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授信资产。总行稽核部负责追查资产损失的责任问题,对待核销资产损失项目进行稽查,提出有关项目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稽核报告,报总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资产保全部不定期检查经营单位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状况。
第四章 不良授信资产移交资产保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下不良授信资产由资产保全部直接负责保全清收管理,无需征得经营单位同意:
1、授信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公司类贷款;
2、拟委托律师代理清收的;
3、经营单位清收不力导致风险加大的;
4、总行部门、经营单位或其他机构排查发现问题,总行决策要求提前介入的。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清收效果不佳,经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决策同意后也可以移交资产保全部清收。
第十六条 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授信资产,资产保全部分别通知经营单位和信贷档案中心后,经营单位填制《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移交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移交报告》内容包括:授信基本情况,不良授信资产原因分析,不良授信资产相关情况分析,相关单位意见等。
第十七条 已移交资产保全的不良授信资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协办人,积极配合资产保全部清收,经营单位仍负责拨备提取、计息、费用、划款等所有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在接收各经营单位移交不良授信资产后,一周内对诉讼时效、担保现状和催收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清收方案,报主管行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清收措施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核法律文件,检查诉讼时效和法律瑕疵,提出方案;
2、检查抵、质押物及登记情况,确认担保时效;
3、分析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防止企业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废本行债务;
4、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和多方协调会议,申报债权,共同研究对策,化解风险;
5、通过债务重组,压缩风险敞口额度,转化风险。
6、清收项目分析评估:清收策略与清收方案评估;清收目标可行性评估;清收工作的进度安排评估;清收费用预算评估等。
第十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部门,有权对已核销并移交总行资产保全部的授信业务随时进行抽查,加强对资产损失核销后的后续工作的监查、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已移交资产保全的不良授信资产经重组后,风险分类达到正常或关注的,由重组放款的经营单位接收管理,资产保全部整理贷款档案后交还信贷档案中心管理。
第五章 不良授信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良授信资产的档案管理,是指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文件进行的归档、编号、借阅和保存等活动。档案管理要遵循“形成多少归档多少”和“尽最大可能完整收集”的原则,保证档案齐全与完整,避免遗漏和损毁。详见附件《资产保全类档案资料种类》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清收形成的,由区域中心、信贷档案中心按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资产保全部清收形成的,由资产保全部负责管理。
不良授信资产档案材料形成后,档案材料持有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资产保全部归档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资料按照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先后顺序装订一个卷宗,作为原档案的附卷。附卷封面的卷宗号下应列明原档案正卷卷宗号,原档案封面正卷卷宗号下也应列明附卷卷宗号。每一附卷案卷应抄写两份卷内目录,一份放在卷首,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档案时,应当对档案材料比照目录进行核对,发现档案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发现档案材料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保密规定,防止本行商业秘密的泄漏,如发现档案泄密的,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扩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清收过程中涉及以物抵债的,按《xx农村商业银行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机构或个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违规处罚程序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xx行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
移 交 报 告
移交单位:
填 写 人:
填写日期:
一、授信基本情况
借款人名称
授 信 情 况
序号
发放金额
(万元)
贷款起止日
移交金额
(万元)
欠息
(万元)
合计
经管客户经理
审批人
审查人
调查人
贷款到期后
收回
逾期
转贷
授信首次发生时间
授信首次发放金额
第一次
转贷时间
转贷金额
转贷原因
第二次
转贷时间
转贷金额
转贷原因
第三次
转贷时间
转贷金额
转贷原因
担 保 情 况
担保人(物)名称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二、 不良授信资产原因分析
贷款调查、审查、
审批风险提示要点
审查、审批意见
落实、执行情况
具 体 原 因
档案资料缺失或法律文件效力问题
操作瑕疵
(制度、流程、规范)
贷后管理疏漏
(制度、报告、风险提示、措施)
员工道德因素
市场因素
(行业、企业、产品)
政策因素
(监管、法律、政策环境变化)
自然因素
三、不良授信资产相关情况分析
借款人
生产经营现状
担保人
生产经营现状及抵(质)押物状况
贷款
预计
损失
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效果(连续、具体)
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理意见
移交经办人(盖章) 接收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资产保全类档案种类
一、诉讼一审程序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诉状;
(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四)本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立案);
(五)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六)欠款清单;
(七)答辩状和代理意见(含律师代理词);
(八)被告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九)法院开庭传票;
(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二、诉讼二审程序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
(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三)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五)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六)答辩状和代理意见(含律师代理词);
(七)开庭传票;
(八)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九)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三、仲裁程序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仲裁申请书;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三)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四)案件受理通知书;
(五)仲裁费用票据复印件;
(六)仲裁答辩书;
(七)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的函;
(八)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九)开庭通知书;
(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四、法院执行(以常见房地产抵押授信业务为例)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执行);
(二)执行申请书;
(三)执行申请权登记表;
(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还款记录和授信欠息清单;
(六)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评估费发票复印件(垫付);
(七)拍卖公告(报纸资料)及收费凭证复印件;
(八)民事裁定书(调解书);
(九)本行扣收诉讼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授信业务本息的借贷方传票复印件;
(十)本行同意结案的证明复印件;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还需要留存由作出生效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本行要求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给人民法院的函》。
五、对于外聘律师参与不良授信资产诉讼、仲裁等清收程序的,则其参与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中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财务预算支出审批表(律师费)、《xx农村商业银行委托律师审批表》;
(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对外签订财务支出合同呈报表;
(五)委托代理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九)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六、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采取以物抵债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以物抵债申请报告;
(二)拟抵债资产评估报告;
(三)《xx农村商业银行以物抵债审批表》;
(四)以物抵债接收审批清单;
(五)以物抵债协议;
(六)因取得抵债资产而发生的各种税费凭证,过户资料,权属证明复印件;
(七)抵债资产入帐借贷方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以物抵债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因取得抵债资产而发生的各种税费凭证,过户资料,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抵债资产入帐借贷方凭证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八、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xx农村商业银行抵债物处置审批表》;
(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其他处置方式形成的法律文本;
(四)抵债资产处置收入入帐借贷方凭证复印件;
(五)因处置抵债资产而发生的各种税费凭证;
(六)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九、呆帐核销形成的不良授信资产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xx农村商业银行呆帐认定审批表》;
(二)《xx农村商业银行呆帐核销审批表》;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四)xx市国家税务局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
(五)呆帐核销帐务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六)其它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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