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全民创业和合理消费需求等方面的资金困难,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常住户口在本县范围内或在本县工作一年(含)以上非本县户口(挂职除外)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授信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两年一审”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授信对象:(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二)国家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教
2、师、医护人员等);(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如金融、保险、通讯、水电、烟草等单位正式职工。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条件:(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的用途为本人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合理的消费需求等。(四)自愿接受放款机构的贷款调查、审查和贷后检查。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授信额度根据其信用等级确定四个限额标准,其中: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信用等级评定为较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3、最高限额为10万元;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同时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年工资收入总额剔除个人按揭年偿付额后的2倍。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日必须确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前两年。还款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按月还款,审慎办理整贷整还。第八条 贷款利率执行依央行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具体参照x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四章 授信调查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贷款原则上由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工资发放地或居住所在地本行支行本部受理。授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向上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
4、请内容包括申请贷款日期、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同时递交下列材料:(一)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三)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四)放款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放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客户经理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三)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真实性、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分析客户申请的贷款期限合理性,调查客户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
5、。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等,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综合个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等因素逐项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考核打分确定,根据考核得分,初评客户等级。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放款机构适时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停止授信。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审查人对
6、客户经理递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主体资格的审查。(二)信贷政策的审查。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三)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客户经理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
7、、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十六条 对已授信客户用信时,应向放款机构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的时间、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等。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若借款人有配偶的,原则上夫妻双方必须签字确认。借款人(含家庭成员)工资在农商行代发的,在借款合同中“其他约定”栏内约定:“贷款逾期,借款方同意贷款方从本人工资存款帐户扣划存款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8、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第十八条 若在农商行为他人保证的客户,在保证贷款未还清前,授信机构要相应扣减其授信额度。若为新增其他客户提供信用保证的,其保证额度为其授信的净额。第十九条 信贷会计审查结束后,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出账通知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借款借据,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手续。第八章 贷款的管理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要上门调查贷款使用情况,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要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加收利息。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放款机构要按规定向其下发到期通知书,通知其到期还款;到期未还的,放款机构要及时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限期归还,逾期未还的,放款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组织清收。第二十三条 在本行代发工资的借款人贷款逾期后,放款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借款人工资账户中直接扣收所欠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逃废债务的,放款机构应依法清收。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