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办法xx银xx57号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行特殊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成立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全行特殊资产管理、盘活和处置。为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我行特殊资产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并按照总行领导的工作要求,制订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的管理范围:一、经总行信贷部门认定并报行领导同意的属风险类别的已逾期贷款;二、经批准同意提起法律诉讼的贷款;三、经批准已认定和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四、经诉讼裁定,以债权或
2、实物形式抵债的各类资产;五、全行闲置的非自用的其它资产;六、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其它不良债权;七、本行授权委托其它应诉讼的及领导交办的工作。第四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的管理职责:一、制订全行特殊资产管理的工作目标,经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全行特殊资产管理档案,分门别类设立台帐,造册登记, 做好帐实相对工作;三、负责全行业务经营中所涉及法律事务的对外联络、法律解答或提出建议,具体承办以总行名义参与的各类诉讼案件的起诉及应诉工作;四、配合信贷部和各支行对逾期的贷款组织调查、分析,制订落实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督查;五、对需要法律诉讼的贷款,经信贷部审核,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诉讼;六、负责审核以资抵债、帐务划转的数额及物资清点和物资保管情况的检查管理;七、组织、协调好各类抵债物资及全行闲置非自用资产的盘活处置工作;八、负责对特殊资产处置提出可行方案,报行办公会议审议定后实施。第五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内设资产管理组,具体负责对闲置资产抵债物资的盘活处置等工作。第六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内设资产保全组,具体负责对不良贷款、呆帐贷款诉讼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由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xx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