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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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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实行法人体制,强化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商业金融机构授信委员会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行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辖区内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本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限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总行。受权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 第八条 本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以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由上级部门做出离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行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区域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区域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更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贷款额,而是本行为控制区域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五)授信和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条 本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支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支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支行所辖分理处的授权。 第十一条 本行授权不得超过银监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二条 本行的授权、授信,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三条 授权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四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 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行长授权,行长向分管行长(或负责人)转授权;行长向支行直接授权,支行向所辖分理处(客户经理)转授权,并且转授权额度必须控制在授权限额内。 第十七条 贷款授权审批权限(按累计余额,含收回再贷、展期)规定为: (一)总行对支行的授权审批权限,根据支行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社会信用状况,支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沉量资产状况等情况,实行区别授权,适时调整。 (二)对总行分管行长(独立审批人)授权审批权限,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要求、风险控制能力、业务种类等情况,实行分类授权,适时调整。超总行分管行长(独立审批人)审批权限以上的,报授信委员会审批。 (三)行长对授信委员会通过(含有条件通过)的审批意见实现“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执行本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贷款及保证贷款审批必须严格操作规程,手续规范化,抵押物评估价值(必须符合公允价值)应为抵押人所担保债权的1.5倍以上。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清偿能力,每笔保证贷款一般不超过2个保证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一律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条 质押担保贷款(不含动产质押)审批权限及要求: 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的质押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转移手续。动产质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1.5倍,权力质押凭证面值(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国库券、存款单等)不得低于贷款额1.2倍。 第二十一条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支行行长承担查询和第一审查责任,按质押贷款方式授权支行审批额度。具体按照《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承兑汇票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按照《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支行应严格按批复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行应根据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所包片范围的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范围和限额。授权书由支行行长签发,同时授权书报本行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含职工直系亲属)信用授信不论贷款金额大小一律报总部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 授信范围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客户统一授信是农村商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的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授信分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严格按各项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后,要加强信贷管理与日常监督。 (一)由企业建立信用等级管理登记卡和档案资料作为贷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资料档案的重要内容。 (二)对评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帮其做出整改措施。对违反信贷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 (三)客户经理要对企业定期检查,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要及时反映,报告给原评审委员会,撤销已评信用等级。要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增强信用观念,促使其不断升级提高。 第五章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授权的有效期为1年,授信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二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将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授信企业面临重大诉讼事项; (八)本行认为应改变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行任免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六章 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行每年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行内审部门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授权、授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每个季度要向本行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视越权行为的性质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纠正或补救; (三)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四)调整或取消授权; (五)警告; (六)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由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收; (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赔偿并依法追责。 第三十八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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