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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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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行为,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信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授信委员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授信委员会为本行授信工作最高决策机构,取代并行使原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负责审批分级授权、客户评级与授信、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本行授信委员会人员构成由本行总部相关岗位人员和有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具体构成为:固定委员由经营层分管领导、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等部门人员组成,备选委员由熟悉授信业务的委员若干名组成(合规部门和内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授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董事长不担任授信委员会委员。行长对授信委员会通过(含有条件通过)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本行授信委员会委员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授信委员会成员由总部其他固定委员和备选委员组成。 第七条 备选委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门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随同总部固定委员,提交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经董事长审定。 第八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授信业务、授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能够独立履行相应职责。 (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三)原则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从事授信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九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授信委员会委员审定结果每年初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授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授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授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授信委员会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理、整理提交授信委员会的授信业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二)拟定授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备选委员,并提请授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授信委员会召开前1天,将主要会议资料(如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送参会委员提前审阅。 (四)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委员会会议记录,收集、统计、整理参会委员表决意见书、票数结果及最终意见。 (五)向授信委员会及业务发起人通报最终审批结果。 (六)做好会务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参加授信委员会会议应遵循回避制度,主动回避利益关系人的授信业务审批;如发现未主动回避的,视其行使否决意见,并责令其挽回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授信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二、五下午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授信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授信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应为奇数,一般以5人或7人为准,其中备选委员不得低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授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总部合规部、内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邀请外部法律、财会、评估等专业人士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建议。列席人员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 第十六条 授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授信业务发起人、审查人到会介绍授信业务情况或接受质询,上述人员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授信委员会会议由授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缺席可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授信委员会会议时,授信委员会主持人应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结合本行发展战略、授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独立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授信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现场表决的方式。参会委员应在各自的“投票意见书”上签署表决意见并署名;授信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统计票数,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授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和补充调查四种形式。授信委员会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表决意见中“同意”和“有条件同意”的票数合计少于参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含)的,视为否决。 第二十三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为否决、有条件同意或补充调查的,应在“投票意见书”上注明相应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授信委员会通过的授信业务按规定提交行长审核。行长对授信委员会通过的业务(含有条件同意)有权否决或增加限制性条款,但不得增加授信额度和降低授信条件;对授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业务,可要求重议,但要提出明确的重议理由;对于授信委员会否决两次的授信业务,不得要求重议。 第二十五条 授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提请复议。 第五章 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对本行授信业务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各项授信制度执行到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信委员会决策程序、授信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授信委员会成员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授信委员会纠正或提出罢免授信委员会委员资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授信委员会委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得泄漏授信委员会议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其他委员意见,不得打听其他委员投票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授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严禁泄漏授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及结果。 第三十条 本行授信委员会对委员下列事项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和作为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按时出席授信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和信贷政策、法规进行审议、表决;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授信委员会审议过程不得泄露。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授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授信委员会审批的授信业务形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查清、界定责任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和落实本办法,并按规定进行授信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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