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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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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弘扬高尚的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照《xx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xx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系统完善的学术道德规范,提升广大教师的学术道德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维护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在考虑学科分布的基础上评选产生。校长亦可推荐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 第六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七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单位提出替补申请,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受理关于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制度和规定,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教师的学术道德举报; (三)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及相关活动。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以联系委员身份指导二级学院学术道德工作,听取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的汇报并做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研究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四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xx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习学生的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不受理公民或组织如下投诉和举报: (一)口头投诉或举报;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三)与xx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问题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七条 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向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呈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如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建议。 如果认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程序进行复议。 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并将裁定结论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一定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处理决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可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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