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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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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产权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受让意向登记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条 拟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产权中心的经纪会员提出受让申请,并与经纪会员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查阅产权转让信息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产权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八条 **产权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中心通知意向受让方予以调整。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做出调整。 第十条 **产权中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本次受让行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或批准程序,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六)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未经信息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十二条 **产权中心应当在信息发布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中心《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产权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转让方对**产权中心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经征求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受让方)》。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事先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七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中心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产权中心审核后通知转让方。 第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产权中心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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