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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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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合 同 编号: 债权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指定电子邮箱: 保证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身份证号码(如乙方为自然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指定电子邮箱: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甲方与 (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收购协议》□《股权远期收购协议》□《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远期收购协议》□《股票收益权远期收购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标的收益权收购价款/□股权收购价款/□财产份额收购价款/□股票收益权收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若主债权未受清偿,甲方在本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五条 担保权实现 一、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偿,并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划收主合同债务人应偿付的金额。(注:本款适用于债权人为**银行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删除) 二、若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任何影响,不以甲方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为前提,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四、主合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均不受影响。 第六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如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乙方为自然人,乙方为法律合格主体,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乙方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乙方接受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撤并、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被)申请破产等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项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七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因为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注:本条适用于债权人为**银行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删除)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乙方不属于甲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乙方属于甲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乙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送达的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将签收回执交给送达人;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寄、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乙方有义务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 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外,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在保证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 五、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该债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抗辩权。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债权的,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的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之6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6、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7、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8、乙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乙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9、乙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10、乙方在与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注:本条适用于债权人为**银行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删除) 3、宣布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注:本条适用于债权人为**银行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删除)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乙方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如该账户币种与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不同,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外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注:本条适用于主债权人为**银行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删除) 7、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公 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由乙方申请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及乙方有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自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效力与乙方责任。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若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裁决为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完全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不存在限制和免除乙方责任的情形,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授权甲方将其担保期间的信用信息(含逾期等不良信息)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主体为个人时,在报送不良信息前,甲方可选择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告知信息主体。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资料真实有效,如上述资料出现变更,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更新。乙方同时授权甲方因本合同项下担保审核等需要,查询、使用上述数据库中乙方的信息,但不得用于上述约定以外的用途。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 第十六条 附 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作出并送达至本协议文首所列各方的通讯地址,并在下述情况下视为已经送达(任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以变更前通讯地址发送的特快专递应视为已送达): (1)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被送达方签收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仍视为送达; (2)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送邮件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甲方: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地址: 乙方: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地址: 本协议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通知等文件无法送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公证机关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数按需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本页无正文,为《保证合同》签署页] 甲方(债权人):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保证合同》签署页] 乙方(保证人): 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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