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提升我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OS商户经营贷款(以下称“POS贷”),是指我行以借款人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在一定期限内的POS交易流水为依据,给予借款人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的“POS贷”业务包含三种授信模式,即单户一般授信模式、集群授信模式和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POS交易流水是指剔除明显的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交易及代收等情况的POS流水。第五条 本
2、办法规定的“POS贷”,应纳入我行个人贷款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六条 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经营实体;(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不良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列举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三)无刑事处罚记录,且无涉黄、涉黑、涉赌、涉毒、高利贷等不良行为;(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含)至65周岁(含);(五)家庭名下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六)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七)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八)
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经营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二)原则上应为消费类或服务类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五)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七)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市场内经营商户;(八)至少能提供近6个月我行或他行的POS交易流水,若处于集中收银市场内的商户,可提供由市场管理方出具的该商
4、户近6个月POS交易流水记录的有效证明;(九)近6个月POS收单月均入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收单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无间断;(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以下类别的,不得准入:(一)各类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二)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机构;(三)需预付款的商户;(四)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五)授信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三章 单户一般授信模式第九条 单户一般授信模式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单独向我行提出“POS贷”申请,并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后,获得我行贷款的业务模式。第十条 担保方式单户一般授信模式下,
5、借款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采取线上签约模式的POS商户经营贷款,借款人配偶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追加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总金额最高可达房产总价值的100%。单户一般授信模式应满足以下要求:1.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我行POS收单流水,如为他行POS收单流水,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办理房产(住宅、商铺或写字楼)按揭、房产抵押类消费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2)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存款、国债、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近3个月日均在50万元以上。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3家(含)银行以上存在未结清的经营性贷款的,不得采用信用方式。第十一条 授信金额借款人授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且不高于近6个月POS收单入账金额50%及家庭净资产(或家庭及经营净资产)50%的孰低值;第四章 集群授信模式第十二条 集群授信模式是指我行为消费类或服务类等POS机具集中的集群市场核定总体授信额度,并组织我行认可的授信担保方式,为集群市场内多个借款人统一提供“POS贷”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一节 集群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三条 集群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与集群授信办法一致):(一)集群市场正常运营(不含免租期)3年以上,并持续稳定;(二)原则上集群市场近1年交易额不低于5亿元,已营业户数不低于100户;(三)集群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原则上不低于80%;(四)集群市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对入场商户有
7、明确的准入标准,管理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有3年以上的市场管理经验;(五)集群市场内商铺的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十四条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实体具有稳定的货源渠道,批发类商户应具有稳定的下游客户群;(二)经营实体在集群市场中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或借款人在其他集群市场拥有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同类经营实体;(三)借款人无拖欠市场管理方租金或其他被市场管理方违规处罚等行为。第三节 授信要素第十五条 集群授信金额集群总体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交易额的5%。第十六条
8、集群授信的担保方式集群授信模式下,可采用市场管理方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作式种子基金等担保方式,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市场管理方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集群市场的主要结算账户开立在我行,并由我行进行账户监控;(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xx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须在我行有空置担保授信额度;(三)对于采用合作式种子基金担保方式的,应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合作式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四)追加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总金额最高可达房产总价值的100%。第十七条 集群授信模式下的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且不高于近6个月POS收单入账金额50%及家庭净资产(或家庭及经营净资产)50%的孰低值。第十八条 集群市场内的借款人,若不接受集群统一的担保方式,在满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授信金额、担保方式等授信要素可参照本办法单户一般授信模式规定执行,但该借款人授信额度纳入集群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五章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第十九条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是指针对我行POS收单的存量优质客户,依据其在我行POS机收单业务入账金额情况,由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并审批通过后,我行主动给予其一定授信额度的业务模式。第一节 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二十条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的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
10、规定外,应在我行办理收单业务6个月以上,且近6个月POS机收单入账金额不少于120万元,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为我行优质客户;(二)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办理房产(住宅、商铺或写字楼)按揭、房产抵押类消费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三)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在我行存款、国债、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近3个月日均在50万元以上。第二节 授信要素第二十一条 授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高于近6个月POS收单入账金额的50%。 借款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采取线上签约模式的POS商户经营贷款,借款人配偶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追加房
11、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总金额最高可达房产总价值的100%。第六章 其他授信要素第二十二条 授信期限集群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 授信用途限于满足借款人的经营实体在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第二十五条 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随借随还、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其中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应在3个月以内。第七章 操作流程第一节 单户一般授信模式业务流程第二十六条 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我
12、行提出业务申请,并根据我行授信资料清单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客户经理负责搜集、整理客户授信资料。第二十七条 贷前调查客户经理经过双人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信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及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经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查审批在授信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由专职信审人员负责完成“POS贷”授信审查审批,并与借款人现场面签合同。放款审核与操作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支付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POS贷”业务,经该笔贷款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
13、金结算方式的;(二)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节 集群授信模式业务流程第三十条 集群授信调查及审批客户经理双人开展实地调查,出具集群项目授信调查意见,经审批人员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至分行信审会。分行信审会对集群市场项目进行准入审批,确定集群总授信额度,明确单户贷款审批标准。若总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相关审查审批职责及流程也相应调整。第三十一条 集群项下单户授信业务流程在履行集群授信调查及审批流程后,单户授信业务流程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单户主动授信模式业务流程第三十二条 优选拟主动授信借款人分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中的相关规定
14、,优选拟授信借款人。第三十三条 主动授信申请以拟授信借款人安装POS机具的经办支行为经办机构,由客户经理双人前往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主动授信调查,重点核查借款人经营实体是否正常经营。综合我行现有借款人信息、银联系统查询信息及实地调查情况,出具授信调查意见,上报专职信审人员。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专职信审人员负责审查审批,在批复内明确借款人应提供补充材料等相关放款前提条件。第三十五条 放款与支付管理(一)放款前核查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实际提款前,补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营实体有效证照、借款申请书及征信系统授权书,并核查相关证件是否有效,且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征信信息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二)及
15、第七条(五)中相关规定。(二)放款前复核放款人员应复核相关证件是否有效,且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征信信息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二)及第七条(五)中相关规定。(三)放款与支付放款操作与支付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六条 经办客户经理为“POS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在我行办理POS收单业务的借款人,分行应指定专人定期根据外部渠道(包括中国银联不良商户信息名单等)搜集信息,对于发生不利情形的,应立即通知贷后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 分行应要求收单商户维护人员重点关注客户POS收单交易流水变化情况,对于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收单商户维护人员要及时将客户信
16、息通报给贷后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一)贷后管理人员应按月核查借款人POS收单金额,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情况。在剔除淡旺季影响因素以后,对于POS收单金额下降20%以上,或同比增长50%以上等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现场检查。(二)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xx银行零售信贷贷后管理办法监控借款人日常状况,采取相应的贷后检查方式。第四十条 提供担保的市场管理方、专业担保公司应按季进行检查。采用合作式种子基金担保方式的应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合作式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于市场管理方未提供担保的集群市场,应按我行贷后检查操作要求每季办理一次贷后检查工作,同时分行应指定专人负
17、责关注集群市场经营状况。(一)对于规模不断扩大,年交易额上涨幅度明显的集群市场,经审批后,可提高集群授信额度。(二)对于年交易额明显下降,商铺或摊位空置率明显上升的集群市场,经审批后,应通过降低集群授信额度,要求借款人补充抵质押物、提高保证金比例、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缓释方式控制业务风险。第四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贷后管理人员应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第四十三条 在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并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时,应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抵质押物、追加担保,确保我行的资金安全。第四十四条 授信业务五级分类按总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四十五条 到期回收、逾期催收、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管理,按照我行相关
18、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我行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贷款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 对于合同、借据、申请表等贷款资料,按照我行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 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第四十八条 信用风险针对借款人应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核实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通过核查POS交易结算情况、现金流状况,明确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核实POS收单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及代收款项等情况,关注经营实体是否正常、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同时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及其配偶资信状况,有无不良嗜好,核实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状况等。第四十九条 操作风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规范业务操
19、作。经办机构应重点核查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确保放款审核、资金支付合规。单户主动授信模式下,在合同签订及放款审核阶段应重点核查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防范客户欺诈等操作风险。第五十条 道德风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风险意识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责任心和使命感,防范内部道德风险。第五十一条 行业风险我行“POS贷”业务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开办,不得对国家产业政策受限或明令禁止的行业开办,“POS贷”项下的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属行业不应过于集中,相关机构在业务营销及审批过程中,应明确行业分布要求,适度降低行业集中度。第五十二条 系统风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集群市场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关注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等易对市场整体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市场内企业之间投资或业务往来关系是否复杂,风险相关性是否过高;市场管理方或担保机构是否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信贷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xx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5】836号)同时废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