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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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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农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三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

2、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

3、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

4、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5、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本行对外投资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

6、过2年以上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4.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

7、,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 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本行对单户

8、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本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 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 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

9、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10、。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单户贷款本金在20

11、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第五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

12、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呆账的核销第六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七条本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

13、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二)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第八条本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材料按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文件附件1-3执行。第九条本行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我行可凭财产

14、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法律意见书应由我行主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第十条 债务人在我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我行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15、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各分支机构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本行呆账核销运作。第十三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本行债权(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本行债

16、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本行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本行总行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

17、强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十五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

18、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对已被本行处理的责任人,本行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第十八条本行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本行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

19、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6.本行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

20、的差额;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本行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本行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第二十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第二十一条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第二十二条本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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