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经营行办理的本外币境内保函业务。
境内保函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第二章 保函业务种类
第四条 我行可以办理的保函种类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下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
1.投标保函: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投标方中标后撤销投标书、擅自修改报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文件条款按照书面约定向招标方承担索赔责任的保证金额。
适用范围: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多用于公路项目、桥梁项目、电力项目、水利项目、石化项目、铁路项目;
2.履约保函:指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商务合同的切实履行,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其交易对手出具的,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商务合同约定义务,银行将根据其交易对手书面索赔要求,赔偿保函规定金额款项的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比如公路、桥梁、电力设备供应、货运行业等;
3.预付款保函:指银行应施工方请求,向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施工方没有履行合同或未能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业主方的退款要求,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预付款的一种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大宗商品出口项下结构性融资预付款保函、船舶出口的预付款保函;
(1)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
在工程承包项下,业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一般都要求预付定金作为工程启动资金,但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一份银行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保证如果承包商不履约或未能按合同规定使用定金,必须将定金退还工程业主。这类项目通常标的物极大,典型如电力工程、电力设备制造、铁路机车制造等;
(2)大宗商品出口项下结构性融资预付款保函
大宗商品出口项下结构性融资预付款保函,在订立长期合同的大宗商品(如氧化铝、焦炭、钢材等)出口贸易项下,进口方银行根据银行开立的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向进口方提供结构性融资,从而保证贸易的结算;
此类保函适用于支付中包含预付款的商务交易,常见于进出口贸易等项目,出口商作为申请人,进口方为避免出口方拿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要求出口方提供偿还预付款的银行保函。
(3)船舶出口的预付款保函
船舶出口项下的预付款保函业务。由于造船业具有行业周期明显、建造时间长、占用资金多、市场情况与全球经济形势紧密相连等特点,该项业务呈现明显周期性,在操作此类业务时,应在全面考察造船企业及代理公司建设能力与资信水平、建造船舶类型及船东资信等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选择企业自身背景及综合实力强大、管理及生产履约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出口船舶企业;
4.工资付款保函:指银行根据国家劳动机关管理规定,向工会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承诺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人工资款付款义务,银行将根据工会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或当地劳动部门的索赔,按照保函规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
适用对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一般该保函成为施工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
《职工工资支付保函》一般需要分别送各地区建设局、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工资付款保函是中国特定国情下的一种保函;
(二)贸易中的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租赁保函、保释金保函等。
1.付款保函:指银行应买方或业主申请,向卖方或承包商出具的,承诺如果在卖方或承包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买方或业主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承包商的索赔,按照保函规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
适用对象:贸易合同的买方或工程项下的承包方;
2.质量保函:指银行应卖方(或承包商)请求,向买方(或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包商)又不能更换和维修时,银行将根据买方(或业主方)索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
3.租赁保函:指银行应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出具的,承诺如承租方不能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索赔,按照保函规定承担支付租金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
4.保释金保函:指因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前,船舶被法院扣留,须交纳保证金方予放行,银行应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出具承诺,如般方或运输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将根据法院索赔,按照保函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
(三)财产保全保函:财产保全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银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赔付通知,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关税保付保函: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我行将受理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借款保函:我行应借款方的要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我行将受理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其他: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保函。
第五条 我行不得办理下列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总行或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当事人及关系
第六条 保函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还可能涉及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
第七条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申请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具体如下: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交易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二)银行在接通到保函申请人担保申请后,要对申请人资信、债务及担保内容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尤其是重点关注申请人履行同类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保函委托申请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依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九条 申请开具保函的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及抵、质押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反担保的种类
反担保一般有缴存保证金、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四种形式。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要求
(一)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其责任条款内容应与我行对外出具保函的责任条款内容相适应,且承担的责任不应低于我行对外担保的责任;
(二)反担保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对外出具保函的有效期。
第五章 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保函业务终审权限在总行授信审批部,如需报送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终审。
第六章 保证金、费用及费率
第十四条 保证金
凡申请开立保函的申请人,须按以下要求向我行缴存保证金:
(一)AA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二)A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三)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BBB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五)BBB级以下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五条 费用
保证费用=保函金额*费率,非融资性保函每笔最低100元,融资性保函每笔最低150元。
第十六条 费率
(一)非融资性保函
1.100%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每笔按保函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同时收取保函金额0.5‰的担保费;
2.敞口提供抵押的,每笔按保函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同时每季度按保函金额的2‰收取担保费;
3.敞口提供保证的,每笔按保函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同时每季度按保函金额的3‰收取担保费;
(二)融资性保函
每笔按保函金额的1.5‰按季收取手续费,最低150元,可一次性收取;
(三)担保期限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
(四)增加保函金额或展期的,按新开相应保函类别收费标准收费;
(五)修改通知按每笔100元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保函履行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在开出保函之前,重点评估企业的履约能力;在开出保函到保函失效之前,重点监控企业真实履约;在保函失效后,注意清理保函,保证担保责任灭失。风险控制具体包括:
(一)保函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和保函的有效期限等具体内容,不得开立无明确到期日的保函,且保函条款中不得含有无明确期限的限制性条款,保函的有效期由经营行与被保证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保函一经签发,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函内容;
(三)我行开立保函,应对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客户诈骗;
(四)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保证金的缴纳是否足值足额,保证金协议的签署是否合规、有效;
(五)关注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
(六)重视保函签发后的授信管理。
第八章 保函的修改
第十九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申请人)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经营行应要求被保证人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附件1),如按照行内要求需变更反担保的,同时提供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性文件,并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保函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经营行对修改事项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无论修改内容是否属于增大保证责任的,经营行均需将《保函修改申请书》、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性文件、调查报告和原保证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修改保函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根据实际情况,对《开立保函协议》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或重签或要求被保证人补交保证金后,出具《保函修改函》(附件2)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函修改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副本一份交总行运营管理部,一份由经营行存查。
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应于出具《保函修改函》当日,通知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保函金额、期限等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要求修改保函的,已收取的保证费用不再退还。对于修改内容不增大保证责任的,经营行可不再向申请人收费,也可只收取修改费;对于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的,经营行应按有关规定对增加保证责任部分收取费用。
第九章 保函的展期、索赔
第二十五条 如客户需要对保函进行展期的,申请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受益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我行应视同出具新保函,按出具新保函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保函的索赔
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未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我行垫付的,经营行在收到受益人索赔的书面文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审核索赔是否在保函有效期内,索赔金额是否超过保函的担保金额,索赔文件是否表述清楚、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等内容。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我行应先用申请人在我行的该笔保证金对外赔付,其余不足部分由我行垫款。经营行书面通知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可参照见附件3格式,同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索赔。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保 函 修 改 申 请 书
致:银行
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编号为 保函,现申请进行第 次修改,请依据贵行的保函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办理。
修改内容如下:
1.
2.
3.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保函修改申请书构成(编号 )保函申请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函修改函
编号:
致 (受益人):
根据 (申请人) 的申请,我行同意对编号为 的《 保函》作出如下修改:
一、 ;
二、 ;
三、 ;
……
本修改函对编号为 的《 保函》未作修改部分,仍以编号为 的《 保函》内容为准。
本修改函作为编号为 的《 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银行(公章)
法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垫款通知单
年 月 日
经营行填写索赔/垫款情况
保函申请人
保函编号
保函金额
保函保证金及比例
索赔金额
需垫款金额
扣款金额
扣款账户账号
垫款原因:
资产保全措施:
经办行客户经理:
负责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