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x证投顾 号
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授权代理人(机构投资者):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联系电话:xxx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其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承诺自行承担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四)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承诺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资格。
(二)乙方承诺为甲方指定的证券投资顾问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三)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为其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更换证券投资顾问。
3.甲方有权应乙方之邀参加乙方举办的报告会。
4.甲方有权依约解除本协议。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有关的投资偏好、收益预期、收入状况等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事项,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提供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固定电话等。当甲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3.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操作及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2.更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但应通知甲方。
3.依约向甲方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对其向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日常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更换证券投资顾问。
3.乙方应约向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4.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告知甲方包括下列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或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查询);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甲方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包括:
(一)账户诊断。
(二)账户跟踪。
(三)投资建议。
(六)投资组合。
(四)理财规划。
(五)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短信。
(二)电子邮件。
(三)电话。
(四)当面拜访。
(五)投资报告会。
第五章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禁止行为及变更
第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
(一)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甲方情况,在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三)证券投资顾问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四)证券投资顾问依据乙方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向甲方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五)证券投资顾问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一)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甲方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三)不得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代理从事证券买卖。
(四)不得为自己买卖股票。
(五)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六)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八)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九)在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从而误导甲方;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甲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十)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忠实甲方利益,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甲方的利益;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损害甲方利益。
(十一)在知悉甲方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十二)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方知晓并理解乙方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上述行为,如果甲方与乙方证券投资顾问从事上述行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变更:
(一)乙方更换证券投资顾问的,应通过录音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二)乙方证券投资顾问更换后,甲方仍接受原证券投资顾问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或后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元,服务期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接受服务的月数计算,不满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按月计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实际服务月数× 元/12收取。
自本协议签定当日,由乙方从甲方资金账户内对应甲方资金中冻结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按月度收取,首次月度服务费于协议签署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取,以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自动从甲方资金账户内扣除,直至协议终止。如本协议提前解除时,未实际收付的服务费用乙方将退回至甲方资金账户内,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乙方不与退回。
(二)或者按以下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收取: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八章 协议生效、终止和变更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到期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第十五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解除协议(通知样本见附件一),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时,本协议解除。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乙方将按照新的规定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补充,并在乙方网站及有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发布7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条款自动生效。若甲方在公告发布7日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另行协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通知与送达根据以下约定进行:
(一)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通知的方式: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本条(一)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传真通知;
4.手机短信通知;
5.邮寄方式通知。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通知的送达时间:
1.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十五钟分钟视为已经送达。
2.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
3.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五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所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乙方总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 乙方总公司授权包括乙方在内的营业部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甲方了解未经乙方总公司授权的任何证券营业部均无权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为机构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个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乙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投资顾问(签字):
1
附件一:(样本)
投资顾问服务解除申请书
本人(本机构) (资金帐号: )申请解除《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投资顾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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