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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操作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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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商业承兑汇票 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 操作指引(*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操作,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发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年版)>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操作规程(*年版)>的通知》(**发[*]58号)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关于业务管理规定,特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为出票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即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商业承兑汇票包括结算类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指引仅规范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业承兑汇票)出售及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依照票据融资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凭证保管、调拨、配送、收缴、销毁等基本管理要求依照《关于转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通知》(鲁**运[*] 172号)关于要求执行。关于系统操作依照《关于转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版)〉的通知》(鲁**运邮[*] 22号)关于要求执行。 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关于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规定执行;关于系统操作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年版)》关于规定执行。商业承兑汇票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防范和监控操作风险。 第六条 本指引所规范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业务由**银行***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具备开办对公结算业务资格/资质且符合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条件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八条 **银行***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类产品和业务管理,详细职能包括: (一)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总行有关制度,拟定本操作指引。 (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及委托收款环节二道防线风险管理,包括拟定年度检查要点,牵头对业务操作情形、规章制度执行情形和风险监控情形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及监督整改。负责组织全辖业务培训,督导分行贯彻转培训工作。 (三)负责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结算类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分行上报商业承兑汇票关于请示问题的批复。 第九条  *行运营监控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商业承兑汇票的实物管理;依照本指引第五条有关规定负责库内商业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实物管理,包括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订货管理、保管、调拨、配送、收缴、销毁等业务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营业部门(柜台)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保管、出售、交回以及委托收款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 业务基本规定及流程 第十一条 受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开办对公结算业务资格/资质。 (二)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健全,具备安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设备。 第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申领条件 申请领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以下简称申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二)在领用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有一年(含)以上正常结算业务往来或为本行授信客户。 (三)申领人资信情形良好,近一年无不良贷款、逾期或垫款、欠息、签发空头支票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在领用行开户不足一年的总行级和*行级重点客户,或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确存在领用商业承兑汇票凭证的实际需求,经领用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不受以上结算账户开户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申领 (一)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申领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申领人)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填制“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两联,填写单位名称、开户账号、扣费账号、购买日期、凭证种类、凭证数量等要素,并加盖预留印鉴,同时提交申领人员身份证件。 (二)领用行营业部门(以下简称营业部门)负责对外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出售前对申领人提交的 “空白凭证领用单”等进行如下审查: 1.申领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开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2.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申领人资信情形,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及严重违规行为。 3.核对申领人提交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各要素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相符。 4.审核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凭证人员是否为企业指定的办理结算业务人员,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5.其他审核项目。 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出售 (一)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管理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13年版)》关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领人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应填制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营业部门柜员应按业务规定核验其预留印鉴、申领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手续后,依据有关审核无误的“空白凭证领用单”,在系统中进行商业承兑汇票出售操作,并依照《**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收取工本费。。 (三)系统操作完毕,将出售凭证起讫号码记入“空白凭证领用单”内,并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回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客户名称、商业承兑汇票凭证起止号码。 在“空白凭证领用单”回单联、收费凭证第二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复核人员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回登记簿”签章,并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回登记簿”上签收,而后将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实物、领用单回单联、收费凭证第二联等交予客户。 (四)空白凭证领用单及收费凭证银行留存联,作为当天会计传票附件统一保管。 (五)商业承兑汇票需依据申领人申请数量按份出售,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本(25份)。经领用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总行级和*行级重点客户,以及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可依据有关申领人实际业务需求合理核定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数量。 第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交回 对于客户因注销账户、凭证改版等原因,留存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未能或不再继续使用的情形,应要求其将未使用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所有交回开户银行注销,并出具未使用凭证已所有交回的正式函件,声明损失和责任自行承担。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在销户资料文件资料上注明其交回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种类及号码,当场加盖“作废”戳记,作切角处理,并将注销凭证作为当天传票附件装订保管。对于未交回或遗失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应要求客户向开户银行提交正式函件,注明凭证种类及号码,声明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其自行负责。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依据有关客户的正式函件进行注销处理,详细操作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年版)》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操作规程(*年版)》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 (一)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 1、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汇票号码,连同商业承兑汇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2、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业承兑汇票是否为依照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商业承兑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已承兑;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合规;票面其他记载事项如有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商业承兑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否存在违规背书转让的情形。 (5)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与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 (7)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无涂改。托收凭证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印鉴审验是否准确。 (8)其他审核项目。 审核发现问题,持票人开户银行应不予受理,并立即将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退持票人。 审核无误,留存商业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与托收凭证留存联一并保管。依照委托收款关于要求发出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而后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交持票人。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 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2)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签章是否与本行预留印鉴或付款人公章相符。 (3)商业承兑汇票是否为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4)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已承兑;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合规,票面其他记载事项如有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商业承兑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否存在违规背书转让的情形。 (6)托收凭证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委托行签章是否合规,所附汇票与托收凭证的记载要素是否一致。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无涂改。 (7)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其他审核项目。 2、审核发现问题,应填制“退票理由书”注明退回原因并签章,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原件一并退回持票人开户银行。 3、审核无误,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于当天通知付款人核实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并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与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 (1)付款人到期日(含)后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法定休假日顺延)仍未接到付款人书面付款通知,依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规定,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应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到期日前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应通知开户银行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开户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付款人存款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加盖业务专用章作附件,依照委托收款付款关于要求,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划付票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据通知书(可使用支付结算通知书),并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依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关于要求办理。 (4)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并签章送交开户银行。 付款人开户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拒绝付款证明,依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关于要求,将拒绝付款证明、委托收款凭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退持票人开户银行。 4、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并已提示付款,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不足支付或无理拒付票款等情形,开户银行应停止向付款人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凭证。 (三)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划回票款或退回 1、持票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划回委托收款费用以及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依照委托收款的费用划回关于要求办理。 2、 持票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发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以及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依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交回凭证或拒绝付款交回凭证关于要求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支付结算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以及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第四章 风险监控要点 第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申领人需在凭证出售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具备一定的正常结算业务往来,资信情形良好,要严格防范不法分子领用商业承兑汇票变造商业承兑汇票实施票据诈骗。 第十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其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领人申请领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申领人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所有剩余空白商业承兑汇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 第二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应依据有关申领人需求按份出售,原则上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监控在一本(含)以内。经领用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总行级和*行级重点客户,及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可依据有关申领人实际业务需求合理核定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数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严密监控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邮寄环节风险,严格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邮寄和接收环节的操作和监控,明确交接流程及责任人,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交接必须在监控系统下进行,防止因管理失控、交接人员失误等原因造成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引起不必要的票据纠纷。 第二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未用空白凭证交回时,应做好凭证实物清点、交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款支付、不足支付或无理拒付票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其商业承兑汇票领用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年3月1日起执行,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关于规定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涉及监管机构及行内规章制度,将来如有修订、调整,依照监管机构及行内有效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本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需同时执行本地监管机构的特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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