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收益权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益权转让,含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转让,指公司按照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或远期受让)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转让公司融资业务(仅限于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受让该债权收益权。约定期限届满后,公司按照约定的固定利率回购该债权收益权。第
2、三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四条 收益权转让对象仅限此类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开展收益权转让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了解投资者的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公司对收益权转让的风险等级分类为低风险类。分级依据为:收益权转让是公司融资行为之一,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业务为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简单交易;标的资产(两融债权收益权、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有稳定可回收现金流。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开展收益权转让时,应告知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第九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