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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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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业务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收益权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益权转让,含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转让,指公司按照《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或远期受让)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转让公司融资业务(仅限于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受让该债权收益权。约定期限届满后,公司按照约定的固定利率回购该债权收益权。 第三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益权转让对象仅限此类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开展收益权转让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了解投资者的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对收益权转让的风险等级分类为R1级。分级依据为:收益权转让是公司融资行为之一,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业务为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简单交易;标的资产(两融债权收益权、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有稳定可回收现金流。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开展收益权转让时,应告知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九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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