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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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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港股通交易及其有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年修订)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港股通业务包括*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沪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和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深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第三条

2、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港股通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有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协助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有关业务。第五条 营

3、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份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港股通业务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未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依据有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港股通交易及其有关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

4、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营业部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贯彻所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时向分公司报告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第三章 港股通投资者资质管理第十条 依据有关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港股通业务风险级别为R4。专业投资者或投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或C5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参加港股通业务交易。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C2、C3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港股通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

5、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有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资料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个人投资者);(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有关业务测试分数达到80分以上(仅限个人投资者);(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6、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四)已经签订对应*场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结合*场情形,调整上述资质标准,如有调整,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公司官网、网上交易客户端、营业部现场予以公示。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前应向投资者介绍有关业务的规则,充份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份告知参加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加港股通交易。第十三条 投资者存在以下情形的,营业部不得受理其港股通业务资格/资质申请。(一)向公司提交虚假、伪造、编

7、造的身份证明、资产或收入证明等资料文件资料的;(二)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三)认定不适合从事港股通业务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一)投资者申请办理港股通业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营业部应当依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检查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否合格,以往与公司是否发生过违约事项,深圳A股证券账户状态是否“正常”;*A股账户是否指定交易;三方存管银行是否“连通”。(二)营业部审核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为C4或C5,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

8、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1、C2、C3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港股通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充份向其说明港股通业务的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三)营业部审核投资者资质,要求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

9、金和证券。(仅限个人投资者)(四)营业部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组织对申请开通者进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达80分以上者才有资格/资质开通港股通业务。(仅限个人投资者) 营业部应见证投资者亲自参加测试并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确认。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见证本人所开发的投资者参加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营业部可加强对其培训和指导,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五)依据有关投资者选择申请开通对应*场的港股通业务,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充份揭示对应*场港股通业务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在充份阅读并了解对应*场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后,签字确

10、认。(六)履行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业务。第十五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六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应当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有关要求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开通港股通权限的,也应当以妥善方式留痕保存。第十七条 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及委托协议

11、的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拒绝为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并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4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该业务。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延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形,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将来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密切关注投资者参加港股通交易情形,每年抽取不低于上年末开通业务投资者总数的10%进行回访,加强投资者服务和风险揭示。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可通过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份了解港股通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加交易及有

12、关业务,详尽介绍港股通特点及有关业务规则,充份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在沪深交易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天,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营业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申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第六章 适当性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及有关资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依照*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

13、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零售业务总部拟定并负责说明。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年*月1日起执行。附件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甲方(指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代理人(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代理人证件类型:机构代理人证件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代理人联系电话(机构投资者填写):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联系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

14、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各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本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包括*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沪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和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深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委托协议时需选择开通对应*场的港股通。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未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未能通

15、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第一章各方声明与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份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股票*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交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二)甲方具备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资质,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加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三)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已阅读并充份理解乙

16、方向其提供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已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有关风险;甲方已详尽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关于乙方的免责条款;(五)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依照乙方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六)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七)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八)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前述申请、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九)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

17、,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所有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资质,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三)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商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有关服务。第二章委托代理第三条 各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方式下达的合

18、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形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各方依法商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加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关于规定。甲方已经开立沪* A 股证券账户(沪*人民币普通

19、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甲方已经开立深*A股证券账户(深*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沪* A 股证券账户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甲方新办理深* A 股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第六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一)当天有交易行为;(二)当天有申报;(三)有交易未履行交收;(四)*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时,

20、不得办理转托管业务:(一) 未履行交收的证券(当天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二) 冻结的证券、权益;(三) 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四) 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五) 收购权;(六) 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第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取得的*证券*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取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

21、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未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致使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各方商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乙方提供的港股通委托方式,详细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曰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

22、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港股通交易规则,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致使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关于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托凭证包括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和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子信息记录。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各委托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所有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甲方如对乙方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的对账单等告知的内容存在疑异,应于收到对账单后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明确回函

23、,否则视为确认该等告知的内容。 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各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商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商定执行。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依照*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的业务规则,与*结算履行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依据有关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履行。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结算,并以*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公司的股东名册。第十六条 甲方未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24、甲方知晓并认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依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结算发生破产而致使其未所有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有关损失。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履行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各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

25、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有关规则,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日)*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场延迟交收致使客户资金未能及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有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第二十一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

26、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二十二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未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履行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致使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未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

27、交收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关于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有关业务规则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天净卖出证券向*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三章各方的责任与免责条款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依据有关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二十七条 甲方资

28、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二十八条 依据有关港股通业务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支付税费,并按商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的甲方损失,

29、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监控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各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二)(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

30、并认可,因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拟定、修改业务规则、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形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第三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资产继承或资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五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

31、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七条 委托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委托协议应由各方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各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二)甲乙各方已签署了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且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所有附件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备

32、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其中修订后的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的,关于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建部分,对甲乙各方均

33、具备法律约束力。第四十条 当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一)甲方申请撤销港股通业务权限;(二)甲方办理资金账户销户;(三)甲乙各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终止或依照有关商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委托协议未作商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的商定执行。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港股通业务有关风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4、、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有关业务制度,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所指港股通包括*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沪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和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深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本风险揭示书并未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加港股通交易。 在您决定参加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有关资料文件。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证券公司签署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证券公司参加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

35、了面临证券*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内地、*两地证券*场差异风险】:*证券*场与内地证券*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加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加*证券*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证券*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部分港股通上*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与内地证

36、券*场相比,*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二、【港股通股票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实施每天额度限制。在*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前时段,当天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延续交易时段或收*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天额度使用完毕的,当天投资者将面临未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37、险。四、【两地交易日差异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沪港通交易日,详细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深港通交易日,详细以沪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五、【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前时段、延续交易时段和收*竞价交易时段,详细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天为非交收日。 七、【股票退*的风险】:联交所*场股票交易没有退*风险警示、退*整理等安排,有关

38、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场退*,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有关股票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退*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八、【停*的风险】:*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投资者将面临在停*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形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所有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39、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形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及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十、【订单类型、交易方式、订单未能更改的风险】:投资者参加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延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但在联交

40、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十一、【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造成或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依据有关关于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造成或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造成或产

41、生的风险。十二、【当天回转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当天买入的港股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十三、【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需要承担因此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十四、【通信链路故障的风险】: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致使15分钟以上未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十五、【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场建立了*场波动调

42、节机制,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依据有关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联交所*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十六、【收*竞价交易时段价格限制的风险】:对于适用收*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依据有关联交所业务规则,收*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十七、【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取得的

43、*证券*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取得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份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十八、【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证券*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场存在差异。但是,我公司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与内地证券*场相同,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红色,下跌时则为绿色,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十九、 【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

44、所上*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沪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证券,可以享有有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二十、【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证券*场与内地证券*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履行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履行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二十一

45、、【取得有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未能参加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二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取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场有所延后。 二十三、【红股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天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四、【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

46、投资者意愿后再向*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终止;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依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五、【红股以及分拆及合并造成或产生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造成或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依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六、【透支的风险】:由于*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

47、,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二十七、【无法交付证券的风险】:*结算因极端情形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二十八、【分级结算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加人未履行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致使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未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加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致使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加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关于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致使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加人未遵守有关业务规则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二十九、【税费的风险】:*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场收费标准不同,*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依照*场关于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依照*地区有关规定支付税款。 三十、【业务规则修改和*场监管的风险】:对于因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拟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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