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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网点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zz〕223号,zz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网点资源管理,提高网点配置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点包括银行营业网点和自助银行(含离行式ATM)等。
自助银行是指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提供存款、取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网点设置包括网点的增设、撤并、迁址、更名、改建等方面。
第二章 增设网点的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增设营业网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1、长期发展战略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方向、规模和数量应服从本行长期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的需要。
2、效益原则。网点增设必须有利于我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增设的网点应达到本行网点经营管理考核要求。
3、合理布局原则。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经济区划合理布局,与区内经济发展及银行机构的设置状况相适应。
4、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为本行网点增设的必要条件,任何网点的增设必须以满足安全要求为前提,包括周边环境、营业用房安全及电力、交通、通讯等的有效保障。
第五条 增设营业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增设辖属网点的分支行必须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内部管理较健全,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同时申请行要对拟增设的网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异地分行的设置由总行统筹规划。
2、拟增设的网点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其所在区域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有适合开设银行网点的营业用房。
网点不得设立在人员稀少的冷僻区域或紧邻易燃、易爆、有毒及有雷(电)击等安全隐患的环境。
本行网点用房需满足以下标准:异地分行营业厅面积一般在800㎡左右,一级支行营业厅400㎡左右,二级支行营业厅200㎡左右,并有其他相应的配套办公用房供营销、管理部门使用。同时所购(租)营业用房除产权证书齐全外还必须具备消防合格证书和足够的电力容量。
3、拟增设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各岗位具备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 增设网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网点增设的审批权集中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增设网点。
第七条 网点增设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由总行统一规划,二级支行由管辖分支行提出申请;
2、总行编制年度网点规划报银监审批;
3、报请银监对拟设网点进行现场踏勘;
4、网点筹建;
5、网点验收开业。
第四章 网点增设申请
第八条 除异地分支行外,拟增设网点每年年底前由各分支行提出申请,总行审核后根据监管形势和我行战略规划与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次年度网点规划,报银监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增设网点前,管辖行应对拟增设网点的区域作认真调查,对区域内的企业及居民居住的集中度、企业群的资产规模、资金流量、总体发展前景及居民储源的多少、金融机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评估,并对周边的地理环境及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踏勘,特别要关注拟租(购)营业用房是否已取得消防合格证书、营业用电负荷是否足够,在此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增设网点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增设网点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产业特色,人口数及流动人口数,企事业单位数及其资金情况);
2、金融同业机构布局状况及当地竞争状况;
3、本行机构布局上增设该网点的必要性(要考虑本行机构布置的地理分布,避免内部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并附上附近本行机构分布图);
4、拟增设网点的营销目标市场和发展潜力(除了目前的市场规模外、还要预测区内经济的发展潜力,包括该地区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5、拟增设网点三年发展规划及其预测依据。
第十一条 网点增设申请一经批准,应及时组织成立网点筹建领导小组,负责网点具体筹建工作。异地分支行筹建小组由总行发文组建,二级支行筹建小组由管辖分支行发文组建。筹建小组至少需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3名以上人员组成,筹建小组成员的确定应遵照本行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网点筹建
第十二条 网点筹建包括选址踏勘、营业用房购买(租赁)和装修、人员配备和培训及向银监部门报批筹建等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筹建涉及较多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明确分工、协调合作”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网点筹建领导小组负责以下事宜:
1、负责网点选址踏勘并签订购(租)房意向协议;
2、负责制订筹建方案;
3、负责提出装修需求并对装修设计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提出人员、设备、器具的配置需求;
5、与基建部门共同负责对装修施工的现场监督和竣工验收;
6、其他相关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以下事宜:
1、对选址进行踏勘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
2、制订筹建工作时间进度表;
3、新址选定后,上报银监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在未获银监部门认可之前,新址选择只能作为意向);
4、负责向银监分局的申报工作;
5、负责网点装修标准化管理,对网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以及装修验收。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买卖(租赁)的谈判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以及网点设备、器具的购置。
第十七条 基建部门负责以下事宜:
1、按照本行网点装修的统一标准,负责对网点建造、装修的招标、规划设计和施工监督;
2、牵头对网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3、对网点装修的招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和工程验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 人事保卫部负责以下事宜:
1、负责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申报工作;
3、负责安全防范系统的配备和运钞线路设计;
4、负责执行消防与公安流程管理,参与装修方案的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信贷、会计、运管、个金和科技等方面的筹建工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网点筹备日程表的进度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和业务准备,并在网点装修完毕后及时进行各项系统测试,组织验收工作,保证网点开业后业务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网点筹建领导小组根据职能分工和筹建工作时间进度表及时向战略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由战略发展部向银监部门报批筹建:
1、筹建(XX分支行)请示
2、银监分局年度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展规划
3、董事会决议
4、总行关于筹建(XX分支行)的批复
5、本行经营状况、内控能力执行情况报告
6、本行一年内新设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7、拟筹建分支行的筹建方案
8、拟筹建分支行的管理模式
9、拟筹建分支行的可行性报告
10、拟筹建分支行组织结构图
11、本行主要规章制度
12、拟筹建分支行内控制度
13、房屋购买或租赁意向书
14、银监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六章 网点验收开业
第二十一条 网点验收主要包括营业场所的装修工程、业务处理系统、安全消防系统等方面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装修工程的验收
1、验收由基建部门牵头会同网点筹建领导小组、人事保卫部、战略发展部、运营管理部等一起进行,并根据职能分工对装修工程在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形象标准及安全消防要求等方面分别签署结论性意见,由基建部门形成装修工程验收报告报行领导审批。
2、只有在所有参与验收单位全部签字确认并经分管行领导签字同意后,工程验收才予通过。
3、验收通过后由基建部门将验收报告交办公室存档。
4、如有验收单位认为工程未符合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基建部门,基建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直至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最后签字通过为止。
5、工程预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的需由分管行领导带队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理系统的验收
1、业务处理系统的验收由科技部会同信贷、会计、个金、运营和基建办等部门向网点筹建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2、验收报告经网点筹建领导小组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安全消防的验收
1、由人事保卫部牵头会同网点筹建领导小组、基建部门、战略发展部,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书” 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正本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送战略发展部报银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项验收通过后,由网点筹建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经战略发展部审核后报行长审批。行长批准后由战略发展部向银监部门办理开业申请,提请银监分局进行实地验收取得开业批文。
向银监部门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各职能部门和网点筹建领导小组须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提交给战略发展部:
1、开业请示(含筹建情况说明);
2、银监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复;
3、本行主要规章制度;
4、拟开业分支行内控制度;
5、本行业务授权委托书;
6、拟开业分支行组织结构图;
7、拟开业分支行从业人员一览表;
8、营运资金拨付单;
9、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10、(公安)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11、(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1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13、竣工验收报告;
1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15、银监部门其他要求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战略发展部负责领取金融许可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保卫部分别负责办理工商等登记手续和安全等级证书(市区以外的网点由各分支行负责办理),然后择日开业。
第七章 网点的撤并、迁址、更名和改建
第二十七条 网点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总行、银监部门 需要撤并的,应对相应的网点进行撤并。一般情况下网点的撤并和迁址应同步进行。
网点撤并工作实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衔接。原则上按照管辖关系进行内部衔接,企业客户如确实不方便的按就近和自愿结合的原则处理。根据业务管理职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安排好业务的衔接工作,确保业务工作安全有序地顺利接转。
2、财产接收。动产均由管辖行接收,房屋由特殊资产管理部接管。
3、人员安排。由人事保卫部按本行人事制度规定处理。
4、社会公告。网点撤并前必需做好对外公告,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就撤并时间、业务衔接、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告客户,影响较大、业务涉及面较广的网点,必要时应在新闻媒体中提前公告。自助银行的公告由运行部会同个金(电子银行)部按规定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点迁址要有利于改善本行的机构布局,提高投入产出水平。网点迁址分为老网点撤并和新网点迁入两个部分,分别对照网点撤并和网点增设进行管理。
如迁址伴随更名的则管辖行在请示行文时可一并上报;如网点仅需办理更名事项,则由管辖行负责向战略发展部报送相关材料,由战略发展部向银监部门报批。
第二十九条 由于装修陈旧或功能不足等原因需对已有网点进行改造的,应在每年底前由管辖行向总行基建办提出书面申请,基建办审核后编制次年网点改造计划提交报告,经战略、基建、人保、运管等部门会审,报行领导审批。网点改建比照网点增设中相关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管理,其中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需重新向银监部门报备。
第八章 网点设置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本行网点设置实行规划管理。各分支行在每年年底前上报次年的网点设置意向,战略发展部在每年的一季度制定年度网点发展规划,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逐个形成董事会决议,报送银监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网点设置规划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
1、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的设置规划。由总行分管领导组织战略发展部、基建部门、办公室、人事保卫部和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负责规划设计,形成可行性报告后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2、二级支行的设置规划。由管辖分支行负责规划设计,形成可行性报告,报总行战略发展部审核后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附表1)上报下年度网点设置意向调查表,由总行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下年度全行网点设置规划。各分支行在上报规划前,必须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尤其要保证拟设网点营业用房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总行根据每年制定的全行网点设置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逐个安排当年增设、撤并、迁址、更名和改建网点的规划实施。
第九章 网点信息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行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截至12月31日的辖属网点情况表上报总行战略发展部,详见附表2。
第三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应对本行机构网点建立信息库,确保我行机构网点信息与监管部门一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发展部需及时将本行机构网点变更情况及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按规定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相关管辖行须在更换证照后一周内及时向战略发展部报备复印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网点设置意向调查表
2.年度辖属网点信息表
附表1:
年度网点设置意向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网点名称
新址地点
类别
拟实施时间
备注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类别”栏中,根据网点设置的性质填写增设、撤并、迁址、更名或改建;
2、“备注”栏中,若网点设置的性质为“迁址”、“ 撤并”,需填写原网点名称
和地址。
9
附表2:
年度辖属网点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级别
主要
负责人
内设
科室数
员工
人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详细地址邮编
营业
面积
安全等级
主要业务指标
备注
主要负责人: 填报人:
注:1、此表由管辖行填报,第1序列为管辖行本级。内设科室不含本级营业部;
2、“机构级别”栏中,填写异地分支行、一级支行或二级支行;
3、主要业务指标为:存款余额、贷款余额、不良率、账面利润(独立核算行);
4、所填报机构若是本年度增设、撤并、迁址、更名或改建,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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