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全行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全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测管理,科学有效地规范全行资本充足率统计行为,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行资本充足率统计工作,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行相关统计制度。
第二章 一般说明
第三条 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以法人为单位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第四条 报送方式:总行归口部门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第五条 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第六条 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本行不涉及外汇业务,按照人民币数值填报。
第八条 报表种类及数量: 详见附件。
第三章 填报取数详解(表格详见附件)
第九条 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本报表集中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同方法的暴露情况,以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
第十条 G4A 合格资本情况表:本报表收集填报机构的各级合格资本及资本扣减项目的数据情况。本报表应与《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以及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相关报表一并阅读。
第十一条 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本报表反映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情况。
第十二条 G4A-2 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制定,反映填报机构少数股东资本的情况。本报表包含三张子表,分别计算填报机构适用于《办法》或参照执行的附属公司的少数股东资本,不适用于《办法》但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公司的少数股东资本,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合计。
第十三条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本表根据《办法》权重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项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第十四条 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本表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计量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表外项目是指填报机构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本表用于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五条 G4B-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权重法):本表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办法》中的《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了具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三部分:(1)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由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组成;(2)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这部分信用风险暂不计算,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本表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设计。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办法》中的《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了具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指在交易的现金流结算之前,这笔交易的交易对手可能违约的风险。由于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市场价值时不确定的,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交易的市场价值可能为正值,也可能为负值。如果在交易对手违约时交易有正经济价值,就出现了经济损失。无论是在银行账户还是在交易账户的业务或产品,都可能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G4C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本表依据《办法》制定。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总体情况。
填报机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覆盖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填报机构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2)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3)能够准确估值;(4)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十八条 G4C-1 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汇总表:本表依据《办法》反映填报机构使用标准法计量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
第十九条 G4C-1(a) 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情况表(利率特定风险):本表依据《办法》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填报机构采取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产生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信用衍生产品头寸,也应计提利率风险。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特定风险不在本表填列。
特定风险是指单一证券的价格因其发行人的原因而出现的不利波动带来的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填报机构需要在本表填报报告期末不同风险权重下的利率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市值或公允价值。填入时需将外币按相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统一汇总填入本表。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均以绝对值填写。
第二十条 G4C-1(b) 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情况表(一般利率风险-到期日法):本表依据《办法》制定。本表反映填报机构使用到期日法计量的利率一般风险头寸及资本要求情况。
第二十一条 G4D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各填报机构应按照《办法》确定本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并填报对应计量方法下的相关数据。
本表需要填报报送期之前三个完整的自然年度的总收入情况,本表所指的“最近第一年”、“最近第二年”、“最近第三年”均指自然年度,即从每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项目中如有损失或净收入为负,应以“-”号填列。
如填报机构在“最近第一年”、“最近第二年”、“最近第三年”中某一年的营业时间超过3个月且不足一年,则该年的各项收入应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折年计算;如当年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则当年总收入不计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其他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参照《xxx村镇银行统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报表名称
二、报表数量
三、填报取数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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