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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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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4第三章 清算资金管理5第四章 业务处理5第五章 查询查复6第六章 安全监控7第七章 罚则8第八章 附则8附件:9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2、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第六条 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第七条 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一) 总行:1. 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3. 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4. 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5. 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

3、差错进行处理;6. 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二) 各分支机构:1. 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 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3. 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4. 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第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章 清算资金管理第九条 资金包括:(一) 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二) 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三) 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第十条 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基础上,确保及时进行日常清算

4、。第四章 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清算业务办理的电子汇划信息系统有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等。第十二条 办理同业存放业务往来资金划转业务,应向提交出具的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依据资金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 辖内资金调拨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由负责人(被授权人)在特种转账凭证上签章批示,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四条 与他行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经提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印章,依据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各支行在办理资金

5、清算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应密切监控信息传输状态,对发现超时无接收反馈等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经与对方行确认资金情况,确定不符的,暂停往账的业务处理,并及时向会计部、科技部报告。次日对相关的报表、传票、行内资金清算结果及系统业务状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往账业务。第十七条 因系统运行时间的要求对当天录入未复核的清算信息,应于次日优先复核发送,各行不得人为截留不发。第十八条 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执行。第五章 查询查复第十九条 系统参与者在资金清算过程如发现疑问的,必须做

6、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确实处理”的原则,查询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查复。第二十条 资金清算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发送信息报文:(一) 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款行等有疑问;(二) 有重汇、错汇的可疑;(三) 确认资金清算款项信息到账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发出或接收的业务有疑问,编制查询的电子报文,打印查询书,待查明后再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更改收款人账号等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各支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而发出查复信息。第二十三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遵循为储户保密的

7、原则,对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查复事项,必须由汇款人或收款人通过其开户行进行查询,原则上不受理外部客户的直接查询事宜。有权部门因公查询应凭有效证件按照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安全监控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和科技部门应采取严密措施,保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的真实、安全。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上岗操作。第二十六条 业务受理单、资金来往清单、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业务要求打印纸质文档,纳入会计档案保管。第二十七条 电汇业务往账发送,需换人复核发送,原录入柜员不得发送。第二十八条 同城票据清算提出业务处理,必须换人复核,录入和复核不得相互兼岗。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心应做好安全保障,建立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从严要求,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条 因玩忽职守、越权操作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操作造成各种差错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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