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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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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清算资金管理 5
第四章 业务处理 5
第五章 查询查复 6
第六章 安全监控 7
第七章 罚则 8
第八章 附则 8
附件: 9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 总行:
1. 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
3. 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4. 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
5. 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
6. 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 各分支机构:
1. 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
3. 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
4. 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清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包括:
(一) 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二) 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
(三) 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第十条 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基础上,确保及时进行日常清算。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清算业务办理的电子汇划信息系统有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等。
第十二条 办理同业存放业务往来资金划转业务,应向提交出具的《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依据资金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辖内资金调拨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由负责人(被授权人)在特种转账凭证上签章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与他行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经提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印章,依据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支行在办理资金清算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应密切监控信息传输状态,对发现超时无接收反馈等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
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经与对方行确认资金情况,确定不符的,暂停往账的业务处理,并及时向会计部、科技部报告。次日对相关的报表、传票、行内资金清算结果及系统业务状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往账业务。
第十七条 因系统运行时间的要求对当天录入未复核的清算信息,应于次日优先复核发送,各行不得人为截留不发。
第十八条 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查询查复
第十九条 系统参与者在资金清算过程如发现疑问的,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确实处理”的原则,查询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查复。
第二十条 资金清算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发送信息报文:
(一) 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款行等有疑问;
(二) 有重汇、错汇的可疑;
(三) 确认资金清算款项信息到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发出或接收的业务有疑问,编制查询的电子报文,打印查询书,待查明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更改收款人账号等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各支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而发出查复信息。
第二十三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查复事项,必须由汇款人或收款人通过其开户行进行查询,原则上不受理外部客户的直接查询事宜。有权部门因公查询应凭有效证件按照《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和科技部门应采取严密措施,保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的真实、安全。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受理单、资金来往清单、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业务要求打印纸质文档,纳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电汇业务往账发送,需换人复核发送,原录入柜员不得发送。
第二十八条 同城票据清算提出业务处理,必须换人复核,录入和复核不得相互兼岗。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心应做好安全保障,建立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从严要求,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因玩忽职守、越权操作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操作造成各种差错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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