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xx银〔xx〕112号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维护个人客户的权益,促进本行个人业务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对个人客户涉及本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的受理、核查、更正及反馈过程(本行异议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1)。
第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是责任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经办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客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个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经办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 如异议信息不属于本行业务的,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若客户不能确定异议信息的归属银行,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第三章 异议的内部核查、更正和反馈
第九条 本行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
经确认,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更正的,经办人员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回复异议申请人。
经确认,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分支机构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阅业务档案资料,查看原始凭证。
(二)对我行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核心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分支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内部核查工作,并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部核查表》(附件1-4,以下简称“内部核查表”),与异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一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十条 对分支机构报送的异议处理事项,总行信贷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经核查,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属实的,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线更正异议信息,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报送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错误,应当重新报送。
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填写内部核查表(附件1-4)及时反馈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收到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核查反馈表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异议回复函,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对本行反馈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异议处理的经办人员每个工作日应登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询是否有外部协查事项,对需要异议协查的事项,应按照前述规定开展内部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应按前述规定在收到外部协查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同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在线回复外部协查结果。
对于不能在异议处理期限内报送更正信息的,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在回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报务中心申请暂时通过添加异议标注解决此异议。在错误数据更正后,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再次进行已更正的回复。
对于错误数据确实无法更正的,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在回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应说明不能更正的原因,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申请通过添加特别标注解决此异议。
对于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异议,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在回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应向人民银行征信报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协查结果回复之后,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要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中打印并留存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和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工作。资料归档应在异议处理工作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异议核查分支机构应保管异议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异议申请表、内部核查表复印件、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档案资料。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保管分支机构提交的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复印件、内部核查表、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异议处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任何人不能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可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异议处理流程图
2.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3.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4.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部核查表
附件1:
异议处理流程图
客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总行信贷管理部内部核查、更正,在线回复人民银行外部协查结果
存在外部协查事项
分支机构查询人民银行异议处理子系统
分支机构受理,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分支机构内部核查,填写《绍兴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总行信贷管理部内部核查,更正,填写《绍兴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部核查表》反馈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填写《绍兴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反馈客户
资料归档
异议存在
异议不存在或已更正
2
附件2: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种类及号码
申请人手机
申请人固定电话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种类及号码
代理人手机
代理人固定电话
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讯地址及邮编
异议描述: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授权xx市商业银行 支行(部)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本次授权查询的用途为:异议查询。
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异议申请人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分支机构保存。
2、编号共16位:5位机构代码+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附件3: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xx市商业银行 支行(部) 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编号
申请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异议处理人员: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分支机构保存。
2、异议申请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附件4: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内部核查表
编号:
分支机构内部核查情况
分支机构
核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邮箱
客户姓名
客户证件类型及号码
异议描述: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内部核查初步结果:
异议处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总行内部核查情况
接收人员
接收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总行内部核查结果及解决方法反馈:
核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分支机构应认真填写上述内容,由异议处理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异议申请
表和相关资料传真给总行异议处理人员。此申请的真实性由申请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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