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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金公司非讼诉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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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讼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zz基金)及成员企业非讼法律事务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非讼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立健全zz基金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z基金所有非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讼法律事务,是指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和法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审核法律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讼类法律工作。 第四条 处理非讼法律事务应遵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日常风险控制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原则; (三)坚持准确、及时和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 解答法律咨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解答法律咨询,是指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对其他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法律咨询有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方式,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分别以口头、书面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 口头咨询程序: (一)主办部门对有关法律问题,可采用口头方式向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进行咨询,咨询者应详细陈述有关事实,讲清背景情况,并对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咨询, 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可当即给予答复,或经集体讨论后于当日作出答复; (三)对于情节复杂,不宜立即答复的,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可要求咨询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咨询; (四)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应详细记录口头咨询内容及答复内容 。 第八条 书面咨询程序: (一)主办部门咨询时应填写《法律咨询表》,并附必要的背景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 (二)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完成所受理的书面法律咨询: 1.一般性的咨询事务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涉及重大、复杂或者数量、内容较多的咨询事务,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于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补充材料的咨询事务,承办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以上时限自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收到咨询材料时起算,但如咨询材料不齐全的,应自咨询部门补齐资料时起算。 (三)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对书面咨询应当以书面回复,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 2.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依据; 3.受理事项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合法、合规性。 (四)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负责人签发后回复。 第三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是指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对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章程、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查。 第十条 主办人送交审查文件要求: (一)向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送审文件时须提供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处理签; (二)签单上应标明密级,并对急缓程度予以说明,未予注明的,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按普通、非保密性质处理; (三)提交送审法律文件的背景资料; (四)其他有关送审法律事项的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审查法律性文件,应当按照送审文件的不同急缓程度依照时效完成。对普通文件,自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法律性文件,工作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在审查法律性文件时,应严谨审慎地履行职责,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以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负责人签发的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经审查的法律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的主办人应当在实际签署或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备案。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zz基金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解聘等相应的处罚。 (一) 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的背景资料的; (二) 故意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 故意拖延办理非讼法律事务的; (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zz基金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或法务人员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1: 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咨询表 咨询部门 咨询日期 主 要 问 题 背 景 材 料 目 录 咨询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表由需要的咨询部门填写 2.如咨询的问题有相关背景材料,请附背景材料 附件2: 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拟稿人 拟稿日期 核稿人 核稿日期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名称:关于 的法律意见 贵部所转题述(法律性文件/咨询问题)我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你部叙述的业务背景情况,现对协议文本提出意见如下: 此意见仅供参考。 编号:豫zz基金法字[201 ]第 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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