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远程投资建议传递服务协议(编号:x)甲方: 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电话:x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Xx 电话:x乙方作为“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定聘请甲方作为投资顾问,甲方同意成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使甲方更加快速、便捷地提供投资建议,乙方特向甲方提供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以下简称“中金IMS系统”)远程接收投资建议的服务,甲方的投资建议以发送交易指令的方式向乙方提供。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部门的规定
2、以及信托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远程投资建议传递达成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第一章 远程投资建议传递风险揭示第一条 除本协议约定的取消或暂停情形外,远程投资建议传递过程除具有其他传递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会造成甲方的损失:1由于数据传输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2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3甲方密码泄露或被人恶意窃取,导致甲方身份被仿冒;4甲方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建议传递失败;5由于黑客的恶意攻击、感染病毒或其他不可
3、预测的因素,导致乙方服务器发生故障,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6甲方因操作不当造成远程传递的投资建议所指示的证券交易失败;7突发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8其他没有列举的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形。9. 乙方为注册地在XX的信托公司,如果甲方选择券商异地营业部(指营业地址不在XX的营业部)开户交易,开户和系统日常维护的成本高于券商同城营业部(指营业地址在XX的营业部)。如果交易系统出现异常,交易系统及时维护会存在更多障碍,检查和排除故障所需时间会比同城营业部维护所需时间大大增加。甲方对上述异地营业部开户交易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甲方签署本协议,意味着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并充分理解
4、本章内容,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及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是指乙方使用的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IMS系统,并且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甲方发送投资建议并可以查询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并非提供证券交易的撮合。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否则将被“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视为无效投资建议,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经“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审查通过的,乙方可以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按照该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由乙
5、方亲自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但投资建议经乙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之外的事前乙方人工审查不通过的,乙方有权不采纳该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部门的规定而经乙方事后审查认定为无效投资建议的,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建议传递服务、交易及持仓情况查询服务。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若系统即时显示的交易成交数据与经保管行或乙方托管部稽核后正式披露信息有出入,则以经保管行或乙方托管部稽核后正式披露信息为准。甲方就其T日提供的投资建议内容和交易成交数据,未在T2交易日前向乙方提出异议的
6、,视为甲方已经确认T日的投资建议内容和交易成交数据。第六条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由乙方提供的中金IMS系统即“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或按照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采用人工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和交易。除在乙方处事先备案的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外,甲方不得授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以甲方名义向乙方发送投资建议,不得授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配资服务。第七条 “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仅限指定的甲方使用,甲方应制订相应的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
7、承担“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的投资建议内容信息输入;甲方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凡在甲方终端上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提供的投资建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通过乙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第九条 甲方的软件系统运作环境、硬件类型等必须符合中金IMS系统软件开发商提出的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提供运作的相关硬件。第十条 除非甲方另有说明,每日通过“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所提供的投资建议当日有效。甲方应当确认并每月签署汇总交易记录。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关于“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的使用权限在此特别约定
8、:1、甲方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具体模块的使用权限由乙方确定。乙方如需变更或暂停甲方的使用权限应当在变更或者取消前及时通知甲方;2、系统使用出现问题的,甲方在发现后及时向乙方提出,不得利用系统瑕疵恶意突破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限制,否则乙方有权取消其远程交易使用权;3、甲方在使用“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时,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损失承担及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意味着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及相应的责任。由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损失或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甲方
9、的“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电脑应专用,禁止上网、尽量少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若因甲方使用“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专用电脑上网或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不当而感染病毒导致系统无法使用的,造成乙方及相关客户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一致确认:1、甲方在使用中金IMS系统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监管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有权机构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交易,使用中金IMS系统过程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2、甲方自愿选择使用“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使用期间系统一旦出现故障,乙方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3、乙方可根据
10、需要,单方决定暂停“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使用,并恢复使用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的投资建议的提供方式,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4、甲方保证其不会利用中金IMS系统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或为第三方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便利;5、甲方保证其不会利用中金IMS系统开展非法证券业务、不会利用中金IMS系统从事或变相从事配资活动,或为第三方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配资活动提供便利;6、甲方负责中金IMS系统登录交易账号和密码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账号或密码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甲方保证其不会利用中金IMS系统从事非法活动或通过不作为损害乙方或中金IMS系统提供商(XX国际金融股份有
11、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信誉、良好声誉或市场形象。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中金IMS系统的知识产权,不得转卖或用作除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因侵害上述知识产权造成乙方及系统提供商(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第十六条 甲方应接受乙方和中金IMS系统提供商(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专用电脑的正常管理和监督监控;甲方拒绝或妨碍管理、监督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和中金IMS系统提供商(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甲方对“远程投资建议传递系统”的使用权限,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十七条 甲方充分知悉并理
12、解,中金IMS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发生故障的可能,且该故障可能会造成甲方损失。为此,甲方承诺,因使用中金IMS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金IMS系统故障、通讯故障)而导致的风险、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八条 如日后发生任何与甲方承诺有关的争议、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和费用,甲方承诺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章 费用安排第十七条为获得远程投资建议传递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包括客户端电脑等由甲方自行准备。中金IMS系统由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XX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现暂不收取费用,后续如需支付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章 其他第十
13、八条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之处,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自乙方向甲方提供远程投资建议传递服务系统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2 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终止;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 如信托计划未成立,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远程投资建议传递服务协议(编号:ZQ-32-16041-6)之签署页)甲方: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XX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