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营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营业务特点,在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的前提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营资金账户的开立与注销自营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由自营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及分管总裁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授权账户管理员办理;财务管理部保证自营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第三条 自营资金的申请划拨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按照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提出自营资金划拨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和分管总裁批准,由财务管理部和财务总监审核同意,财务管理部授权账户管理员进行资金划拨操作。第四条 自营资金的头寸管理(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账户管理人员从自营操作系统各资
2、金账户获取自营资金余额,编制自有资金头寸日报表上报财务管理部经理和财务总监;(二)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对于账户内暂时不用的头寸,应及时告知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管理部统筹安排。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按照财务管理部指令办理相关资金划拨手续。第五条 自营资金的对账与核算财务管理部核算人员按周取新意系统的清算数据与自营操作系统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余额账账相符。财务管理部核算人员按月根据核对无误的自营操作系统交易数据登记自营台账并进行帐务核算。第六条 自营账户不得进行现金存取业务。第七条 不得直接在自营账户上进行日常费用的资金转账业务。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