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授信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后信贷业务的管理工作,保证全行授信后信贷业务管理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对授信客户风险预警、预报及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潜在风险与现实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资产损失。同时,为了使授信后检查结果与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机结合,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贷款责任人(指贷款第一责任人或接收管理责任贷款责任人)对授信后客户履行合同、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效益、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回笼及归行率等情况进行的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后风险预警”是指本行在授信业务发生后,通过多种渠道搜集与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关的各类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变动信息,及时评估风险程度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动态过程。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分为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和外部经营环境因素。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包括客户信誉程度、企业高层变动、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因素是指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行情、自然灾害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业务”是指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具体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含“先贴后查”模式)、本行国内信用证议付、全额保证金表外业务、全额质押业务(全额银行本票、本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他行存单质押除外)、有借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质押、国债质押、银行保证授信、合格的出口信用证贴现、福费廷业务、合格的出口信用证押汇等授信业务。上述涉及银行信用的业务,开证行、承兑行或保兑行须在我行相关办法规定的银行名录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后检查结果与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机结合”,即将授信后检查结果,通过本行自行开发的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的债项评级模块,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特征自动核对,判断其差异性,并分析存在差异性的原因和产生风险危害程度,从而作出是否对信贷资产的风险形态作出调整,使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正实现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行实行授信后检查重大事项与风险预警专题汇报制度。
第七条 本行实行授信后检查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各支行要对授信后检查与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次年初20日内上报风险管理部。此项工作具体由各支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助理)负责。
第八条 授信后检查与风险预警应遵循审慎、时效、协作、保密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调查岗(客户经理)的职责
调查岗是授信后管理与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信息收集和客户回访中,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真实的风险状况,并对贷后检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 按本行规定期限、频率和要求,对本人负责管理的信贷业务逐户、逐笔进行检查;
(二) 根据对客户的现场检查和了解的信息,按要求在本行信贷业务系统中进行授信后检查记录和资金跟踪记录的维护,登记授信后检查台账,逐户形成授信后检查报告书,交分管信贷副行长(助理)或业务经理阅签后及时归入信贷档案保管存档。授信后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书面处理建议,按本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上报;
(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或行长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审查岗(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助理))的职责
审查岗应认真审阅调查岗的授信后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全面地揭示了授信风险,签署审核意见,发现情况应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复查,并按风险程度大小,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各支行行长是授信后管理与风险预警管理的总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授信后检查与风险预警工作;
(二)监督、检查管户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
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授信后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
(二)监督、检查各支行授信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四)负责全行授信后管理队伍的培训。
第三章 检查方式与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 授信后检查方式
在授信业务有效期内,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对授信客户进行授信后检查,采用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
对低风险业务以及按揭贷款的检查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即通过审查企业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信贷业务系统的查询和电话联络等方式实施的检查。
第十五条 授信后检查的时限要求(自信贷业务发生日起)
(一)按照支付方式采取不同的检查措施。
1、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经办支行提交《支付委托书》(一式两份)和相关交易合同资料。信贷内勤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书所列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在《支付委托书》的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提交支行信贷负责人审批。同意贷款支付的,由信贷内勤出具《借款借据》,并将《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借款借据》等相关资料提交临柜人员。临柜人员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专用存款帐户,再根据《支付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并依照支付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验印、核对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后办理划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2、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实际用款前,应向经办支行信贷内勤提交《自主支付审核单》。借款人应在支付完毕后及时向经办支行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时应进行检查核对,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资金去向。
(二)授信后检查的时限:
1、xx市区以外客户(外迁企业除外)和已列入预警名单
的客户,每2个月检查一次;
2、集团(关联)企业互保贷款,每3个月检查一次;
3、以信用、保证或动产、仓储为抵押方式的授信每3个月检查一次;
4、借新还旧贷款(临时性置换的除外)、展期贷款和界定为管理责任的贷款,每1个月检查一次;
5、以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每3个月检查一次;
6、以商铺、写字楼、独立车位、厂房抵押的贷款,每6个月检查一次;
7、以商品房抵押的贷款,每12个月检查一次;
8、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每12个月检查一次;
9、项目贷款,每3个月检查一次;
10、贷款期限在半年(含)以内的信贷业务(含个人业务)在贷款期限内至少检查一次;
11、对于低风险业务,客户经营正常,没有违约情况出现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限制,由支行视具体风险状况确定贷后检查的时间。
(三)每笔信贷业务在到期前1个月应进行一次现场重点检查,着重检查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并提示风险点,提出到期周转与否的建议。
(四)对承兑、保函和信用证到期发生垫付的;对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的;对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在次月20日前必须做好检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授信后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去向的跟踪检查主要为融资用途真实性检查。具体检查按《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主要跟踪检查信贷客户自主支付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查阅反映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会计原始凭证。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常规授信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情况
检查信贷客户是否存在违反与本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所约定条款内容的情况。包括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包括主要股东变化情况、领导层变化情况、企业主要领导与银行合作态度变化情况、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意愿变化情况等。了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主要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偿还债务意愿有无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自然人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2、客户财务变化情况检查:检查前后报表的数据是否衔接,核实报表真伪,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异常变化的现象,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主营业务利润率、资本回报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情况;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包括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3、行业情况检查:通过公共媒体、与经营者面谈或第三方渠道了解宏观形势、国家政策的变化对信贷客户所处行业的影响;信贷客户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及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着重了解行业经济政策、经营形势变化对信贷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
4、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信贷资金使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5、企业变革情况检查:对于企业发生的转制行为要格外关注,着重了解信贷客户是否借变革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总行报告,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6、或有负债情况检查:检查信贷客户对外担保变化情况及其他法律纠纷情况。
7、对担保人的检查。定期收集担保人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了解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变化情况。
8、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登记手续是否合法;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9、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10、检查偿债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定期测算信贷客户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结合企业销售货款回笼情况和在本行结算情况,分析是否能按期偿付债务。
11、检查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
12、对项目融资或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需要检查:⑴项目资本金或自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的后续资金是否落实;⑵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⑶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对签订了监管协议的项目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协议规定执行;⑷项目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得到落实;⑸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的较大变化,项目的市场和效益预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⑹房地产开发贷款销售是否顺利,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情况;⑺项目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13、对于承兑汇票业务还需要及时收集、查验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购货后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单,核对税单上记载的所购货物的品种、单价、供货方内容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在增值税单上加注已核对无误标记和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编号。
14、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还应检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关注信用风险、代理行风险、国家风险、政策法律风险和汇率风险。
15、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章 授信后检查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根据检查时限,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授信后信贷业务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形成报告。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根据对客户的检查和了解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报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助理)或行长。检查报告要对客户发展前景、偿还贷款能力及贷款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对存在的风险信号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贷后检查报告规范格式另行下发。
第二十条 录入信息。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将检查报告信息录入到相关信贷业务系统,并通过系统自动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如出现初分结果与实际分类有出入,需要及时对该笔授信作出分类调整或作出差异说明。要求报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或行长。
第二十一条 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人(支行分管信贷副行长或行长)在收到经办调查人(或管户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报告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客观、全面地揭示授信风险,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上签名。对风险较大的或需要对信贷资产分类作出调整的,超出支行认定权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要求上报总行相关部门确认、审批。
第六章 风险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风险预警的目的是尽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潜在风险向现实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或贷款出现附表预警信号风险提示中情况或潜在风险因素的,支行应加强关注,在调查评估后,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预警信号,对风险信号引发的风险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属重大风险预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超过6个月或欠息3期以上的;
(二)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或债务上出现违约,经济上卷入纠纷、诉讼等影响正常经营的;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的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借款人出现法人地位改变情况,如兼并、合作、转制等;
(十二)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异常变动的;
(十三)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抵押物登记手续不合法;
(十四)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五)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六)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十七)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十八)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责任人在检查中发现客户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风险预警管理信号,应作好检查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信贷行长(助理)报告。分管信贷行长(助理)在接到检查报告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落实措施,同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总行必须在收到支行检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确定是否将该客户列入预警客户。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收到总行风险预警提示后,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贷款责任人落实。对出现风险预警管理信号的客户,各支行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对支行在纠正操作中有困难的,可联系总行,根据实际情况上下联合采取相应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一)限期纠正;
(二)调整其信用等级或风险分类;
(三)调整授信额度;
(四)要求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担保人;
(五)停止办理新的信贷业务;
(六)收回已发放贷款;
(七)贷款责任人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变化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及时提醒客户采取措施,并与客户协商提前归还贷款或补充担保;
(八)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置抵押物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要求限期纠正、补充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加罚利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额度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行是本级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授信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相关贷后检查资料归入风险分类材料一起存放并装订,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辖内支行信贷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贷后检查记录)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支行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贷后检查记录)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自查。
第八章 授信后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支行的检查重点包括执行授信后检查制度情况,授信后管理的能力,授信后检查的效果以及资产质量的真实性等。主要包括:
(一)各支行执行授信后检查制度和效果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的各种报告是否真实、客观等,授信后检查是否真实反映了授信风险等。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检查:风险分类是否及时,风险分类数据是否有效,分类是否准确、真实;
(三)检查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检查授信条件是否真正落实,授信提出的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授信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授信要求等;
(四)授权执行情况检查;
(五)风险预警是否及时;
(六)其他。
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书面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因支行贷后检查工作不落实或贷后检查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项目不能正常运营或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的,对该支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降低直至取消该支行贷款的审批权限;
(二)全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贷款责任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授信后检查流于形式,对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贷款责任人依照《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于经济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适用于受信人和保证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的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迫切并愿意以很高成本获得本行授信;
8、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9、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10、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4、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1、成本和费用失控。
2、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3、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4、还款记录不正常。
5、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6、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7、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8、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9、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10、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11、未按合同还款。
12、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13、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七、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5、过分优待授信调查人员。
附件2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贷后检查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一部分 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期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一、 贷后检查计划
二、 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贷后检查情况总结
二、风险预警情况总结
三、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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