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行网点设备巡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设备巡检4第三章附则5附件: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网点设备巡检管理操作流程,根据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支行网点设备的巡检工作。第二章 设备巡检第三条 为确保网点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网点设备运行中的隐患和故障,避免因设备运行故障影响正常的工作。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全行各营业网点进行设备运行检查。第四条 在开展设备巡检前应制定巡检计划,确定巡检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安排好巡检人员。第五条 巡检设备范围应包
2、括网点所有在用设备,包括:服务器及其系统和程序、验印机及验印设备、各种通讯设备、终端及其连接设备、查询机、ATM、UPS及设备电路、管理系统微机、信贷微机、与人行联网的金融系统微机和其他办公用机等。第六条 巡检中应对各营业网点所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网点人员咨询和了解有关设备及前置程序的运行情况,重点做好网点设备运行情况调查以及运行环境的检查,了解网点在设备日常保养清洁方面的情况。同时,应做好营业网点的设备核查登记工作,包括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使用年限和维护等情况。要听取营业网点对设备运行工作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帮助指导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必须有记录,及时归类,认真研究对策。第七条 巡检人员对巡检的情况应做好详细的记录,检查后应作进一步的归纳整理,并将设备巡检情况反馈给网点。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网点设备的使用管理、环境要求、运行安全和设备更新等提出建议。第八条 对设备巡检的所有记录和文件,应定期做好汇总和归档,并长期保存。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