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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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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账户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 xx总发〔xx〕366号,xx年1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账户行的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全行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用于资金划拨等用途的外币账户,该代理行即称为我行的账户行。对账户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和修改、使用、撤销、关闭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 账户行的建立和管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业务部具体负责与境外银行联系开立账户,洽商账户条件,签署账户协议及修改、撤销、关闭账户等。 第二章 账户开立和修改 第四条 开户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账户系指以我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总行或分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二)开户币种以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为主,兼顾业务特殊需要的货币。 (三)账户行建立以便利款项收付、快速集中头寸、保证账目清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四)账户行统一以总行名义建立,各分支行不得自行在境外代理行开户。 第五条 账户行选择条件 (一)一般选择国际上资本雄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大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二)原则上位于该币种的清算中心,是该币种主要清算行的国际性大商业银行的总行或分行,其清算能力强,清算市 场占有率高,专业化程度高,清算系统先进。 (三)能满足我行各项业务的需求。 第六条 账户种类 (一)清算账户:以我行名义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外汇资金收付清算和头寸划拨的账户。 (二)专用账户:以我行名义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专项业务款项收付或资金拆借生息的账户。 第七条 开户程序 (一)根据外汇业务需要,由国际业务部提出开户计划,并联系相关银行,提出开户意向。 (二)根据与代理行的协商,互相提供银行资料,代理行向我行提供账户协议书。 (三)与有关代理行商议账户条款。内容包括账户币种、使用权限及范围、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计息办法、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等。 (四)我行与代理行达成开户意向并就账户条件取得一致意见后,我行以发送加押电文(或由有权签字人签署账户协议)的方式向代理行确认账户条款并办理开户手续。 (五)国外代理行以加押电文(或由有权签字人签署书面通知)的方式确认账户生效。 (六)国际业务部通知有关部门启用账户。 第八条 账户条件的主要内容 同国外银行谈判开户条件,是开立账户的重点工作,开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性质。 (二)是否需要铺底资金。 (三)存款利率及自动投资利率。 (四)透支额度及透支利息。 (五)对账单种类及时间。 (六)报单种类及时间。 (七)业务费用标准。 (八)付款指令截止时间。 (九)纠纷责任及理赔。 (十)其他。 第九条 条款修改 (一)由账户行或我行提出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以供双方协商议定。 (二)对账户条款的修改,须经国际业务部报分管行长(行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由国际业务部以加押电文(或有权签字人签署账户修改协议)方式向账户行确认账户条款的修改,并将有关资料归入有关账户档案。 第三章 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账户使用原则 凡与账户行之间的业务收付款项,均可直接通过我行在各账户行的账户办理头寸清算,并应尽量拉直汇路。凡与非账户行之间的收付款项,应尽量选择双方共同的账户行办理清算。 第十一条 账户使用范围 (一)清算账户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调拨;专用账 户用于专项款项收付或资金管理。 (二)各分支行正常业务项下的收付款均须通过国际业务部办理。 第十二条 清算账户管理 (一)总行集中管理以我行名义开立的清算账户,受理账户行的对账单、副本报单和利息清单,并由外汇会计每日对账。 (二)国际业务部可与账户行直接进行业务往来,并进行账款清算。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用于专项业务,原则上仅限于办理专项业务款项和有关从属款项的收付。 第十四条 反洗钱义务 通过账户行办理款项收支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四章 账户撤销和关闭 第十五条 撤销条件 (一)业务利用率低、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或有严重经济损失的账户。 (二)账户行与我行发生重大业务纠纷、损害我行国际信誉的。 (三)账户行出现巨大经营亏损或严重信誉问题,使我行面临重大损失或资金风险的。 第十六条 撤销程序 (一)因机构或业务变化等情况需撤销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时,由国际业务部提出撤销账户的请示,报分管行长(行长)批准后与有关账户行商洽撤销账户事宜。 (二)由国际业务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未达款项,同时通知客户修改汇款线路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停止使用有关账户前应做好未达款项的查询、清理工作;但代理行通过该账户的汇入款项及偿付我行头寸的业务应予继续受理。 第十七条 账户关闭 除我行主动撤销账户外,境外账户行可能因业务量考核或反洗钱成本核算等原因强制关闭我行账户。我行收到账户行强制关户通知时,关户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撤销程序的(二)、(三) 款办理。 第五章 账户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业务部对每个境外账户都要建立完整的文字档案。以账户行为单位设立专卷存放,账户行档案中,除代理行档案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开户协议及条款修改函电、与账户行之间洽商开户条件的往来函电,开户通知、账户行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料、撤销账户的确认函电等。 第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账户行文字档案;如发生账户行未按账户协议计息或其他违约情况,业务人员应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代理行管理人员,由代理行管理人员负责与境外账户行交涉解决。 第二十条 账户行档案涉及不同账户行提供给我行的账户服务价格、条件,某些内容属于机密,没有账户行的书面同意,不能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账户撤销或强制关闭后,其档案仍须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留,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绍 商银[xx]55号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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