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本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方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四条 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质)押物(权)价值对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五条 本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 本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本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依法经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借款人(含新设项目的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四)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八条 本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 本行受理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第十条 本行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本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五条 本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六条 本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七条 本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八条 本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的要求;及时向本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本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等。
第十九条 本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本行可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根据投资回收期预测现金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的支付必须经客户部门审核提款条件,符合提款条件后出具放款通知书,由信贷会计做放款出账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等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信贷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并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六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客户部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本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本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行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与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本行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与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本行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本行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本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本行申请展期。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本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或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本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本行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本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本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营班子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项目贷款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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