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2016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分支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行为,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指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经纪业务类客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针对具有不同洗
2、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
3、变更 (四)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五)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六)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七)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八)代办股份确认。 (九)交易密码挂失。 (十)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一)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二)客户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 (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客户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4、印件或者影像资料,客户临柜办理业务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包括: (一)个人客户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亲自到分支机构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的,还需提供经国家公证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客户开户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证券账户卡。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分支机构留存
5、的所有开户资料及相关复印件必须加盖机构公章。 第七条 客户在办理资金账户销户、资金账户挂失、修改客户资料、修改账户密码等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和资料包括: (一)个人客户须由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如有)。 (二)机构客户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凭其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如有)、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 第八条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及集合理财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审查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供的上述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做到人
6、证相符,证证相符。审核无疑后,方可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没有在证件过期后的六个月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分支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证券交易情况,及时
7、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最高风险客户或者最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分支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分支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公司客户的风险划分标准各分支机构应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各省市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分支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
8、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分支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分支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分支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
9、过有效期,且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存在疑点,未在合理期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七)分支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总部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
10、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11、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是指以下两类: 机构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指账户本人以外的实际掌握着金融交易过程最终享有有关经济利益的人员(仅代理股票交易的人除外) “外国政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据实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