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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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16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经纪类客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须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影像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指引》进行各类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档案调阅必须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开户、委托、资料变更、密码变更等业务时提供的系列身份资料和信息,以及证明分支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核实、更正记录和相关凭证资料。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用于存放客户档案资料,档案室内应常年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有害气体、灰尘、霉菌和虫害等对客户档案资料的损害。
第七条 客户交易记录应同时以电子介质方式保存,刻录的光盘应备份并异地存放。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分支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超过保存期客户档案的销毁分支机构需经过公文报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批准同意,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二条 如遇公司破产或解散,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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