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现金库存限额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减少无息资产占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条例、xx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小面额现金存量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限额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 总行成立现金库存限额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长兼任,清算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清算中心金库全体人员组成。第四条 现金库存限额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行现金库存及小面额人民币等内控制度建设,以及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管理等工作。第五
2、条 各分支行亦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爱岗敬业、业务熟练、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现金库存限额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工作。第三章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第六条 金库及各分、支行要准确预测现金总量及券别需求,合理制定调拨计划,提高现金保障能力,确保现金总量充足适当、券别结构合理。第七条 金库依据相关制度,结合各行存款规模、柜员数量、地域差别、客户结算习惯、自助设备数量等实际情况,按新核心系统的岗位设置,对各分、支行机构库存现金限额、柜员现金尾箱数量进行调整(各分、支行机构库存现金限额及尾箱数量见附表)。第八条 各分、支行对本办法要认真遵照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临时集中收费或节假日)库存现金限额超限,应
3、提前向清算中心金库说明情况,对本行单独使用的机构现金限额进行修改,并及时将现金进行清分、整点、上缴,上缴完成后再将本行单独使用的机构现金限额改回。第四章 小面额人民币配备业务第九条 小面额人民币是指10元(含10 元)以下的各券别人民币主币和辅币。第十条 各分支行应建立日常小面额人民币备付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对日常零星小面额兑付应无偿予以提供服务;对超出日常业务量的小面额人民币兑付实行预约登记制度,设立小面额人民币预约登记簿,经客户预约确认后,按实际预约成功日期进行办理。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每日营业前应按要求配齐各券别小面额人民币,并设立小面额人民币支付登记簿登记对外支付、兑换情况。第十三条 普通营业网点小面额人民币配备数量最低标准为10元券10000元、5元券4000元、1元券600元,5角、1角券各4卷。小面额人民币主办网点最低配备数量标准为:10元券20000元、5元券10000元、1元券2000元,5角、1角券各10卷。第五章 罚 则第十三条 总行将定期对现金库存限额、尾箱数量及小面额人民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考核通报一次,对不认真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的支行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6年各分、支行现金库存及尾箱限额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