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投资发展战略,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网聊,提高投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及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以货币财产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三条 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三)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四) 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管理的资产经营规模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 项目应进行充分科学论
2、证,具有确凿的投资价值和清晰的投资目的。第四条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投资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投资业务人员负责所投资项目发现、立项评估、尽职调查组织、投资项目赢利预测和估值、投资方案设计和评估、投资方案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及投资资产运营等过程。投资业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分工和协作,推进投资业务发展。第六条 公司综合部门(含行政、财务、人事、法务等)人员依照相关职责,为投资业务人员提供相关支持及服务。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方向、投资战略及投资项目的最终审议决策。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投资决策委员
3、会交界的事务。公司应于年初拟订本年度投资业务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渠道建设与前沿调研第九条 为确保投资业务形成较为稳定的项目来源,避免投资项目来源随意性,秘书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依照相关标准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第十条 秘书处定期整理发布有关投资信息,汇总投资项目数据库新入库项目及各投资项目的跟踪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投资业务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实施前期调研,发现、判断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前期调研可采用公开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行业调研、两场考察、访谈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前期调研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保密协
4、议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前期调研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投资合作意向书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业务人员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调研结束,投资业务人员应编制前期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财务基本情况、业务基本情况、前期调研情况、投资价值初步判断、立项理由等内容。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项目组组建第十五条 投资业务人员对经过前期调研并合理判断确信存在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的项目,应及时立项。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由参与前期调研的投资总监以上职称的人员提出,立项申请应填制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表,并提交前期调研报告
5、等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立项申请由投资总监召开立项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总经理核准,并抄送董事长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应在核准立项的同时指定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动作和管理;项目组负责人应科学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实施项目管理,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投资项目工作进展并通报项目组。第十八条 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成立由投资业务人员、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如需)共同组成的项目组实施投资及相关工作。项目组应严格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严控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第十九条 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根据项目组负责人的申请,协调综合部
6、门工作人员加入拟投资项目项目组参与工作。参加项目组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工作指引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参与工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参加项目组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遇有项目冲突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调离项目组的,需报告项目组负责人,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第二十条 项目组提请外部中介机构的,由投资总监洽商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外部中介机构的聘任,应优先选择与公司或各发起人业务合作良好、执业水平高的机构,公司可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聘任外部中介机构。拟获聘任的外部中介机构,需在正式受聘前向公司确认无利益冲突。项目组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协调、对接及监督相关外部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审阅相关外部
7、中介机构工作报告。第四章 尽职调查与投资分析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对于目标企业(资产)所处行业、资产负债、业务经营、人力资源、法律责任等善进行全面系统调查。项目组负责人应妥善协调目标企业向项目组提供尽职调查必要的条件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的需要确定尽职调查范围。各专业条线尽职调查的范围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统一组织和协调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尽职调查高效、有序进行。尽职调查人员应民分工,独立完成相关的尽职调查事项,对尽职调查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保持业务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目标企业(
8、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通报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记录尽职调查进程及工作成果、汇总获取的尽职调查资料。尽职调查实施完毕,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对尽职调查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及风险予以揭示。第二十六条 应总经理的要求,尽职调查人员须就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做专项汇报。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汇报反馈的内容与要求实施补充尽职调查或专项尽职调查,并出具补充或专项尽职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投资项
9、目实施综合投资分析,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项目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分析、投资退出渠道分析等核心内容。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项目审议讨论后,项目组判断不具有投资价值或投资条件的项目,填制“项目终(中)止申请”,提请总经理核准;判断具有投资价值、符合公司投资方向的项目,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第五章 项目论证与审议第二十九条 提请审议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上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 项目投资建议书;(二) 尽职调查报告;(三) 投资协议文本草案;(四) 审计、评估报告或审核报告(如适用);(五) 法律意见书(如
10、适用);(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公司可以应投资业务人员申请、应总经理的提议或者应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资项目审议筹备事宜。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实施调查及研究分析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会议,并于3个工作日前向会议相关方改善相关通知和会议资料。第三十条 审议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经与会委员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或邀请外部相关人士参加,但该等人员对审议项目无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及
11、审批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秘书处将以简报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履行法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简报同时抄报各发起人相关人员,以便安排信息披露、资金调拨等相关事宜。第六章 交易管理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授权与交易对方(相关方)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第三十三条 与交易对方(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应包括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条款。第三十四条 与交易对方(相关方)谈判中,涉及法律文本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谈判签约过程中涉及重大情事变更的,项目组人应即刻向总经理及投
12、资决策委员会汇报。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已生效的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安排投资款的支付(缴付)。按照对待原则,交易对方(相关方)未充分履行相关法定或约定义务,财务(资金)部门不得安排相关投资款的支付(缴付)。第三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任何类型的保证金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未审议通过、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法律文本的,不得事先向交易对方(相关方)支付保证金。第七章 投资后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 投资后管理与服务是实现投资目的、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权益的重要环节,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十八条 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分为初期管理与服务及常态管理与服务。初期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投资交易未尽事项
13、的完结,所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建立和完善,所投资战略的建立、修正和导入,所投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派驻责任董(监)事有关人员的到岗和履职,常态管理制度导入和试运行。初期管理与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常态管理与服务是投资项目进入平稳运营状态下的日常投资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比例、投资金额、投资定位及行业特征等情况,综合确立投资项目的常态重量民服务方式、深度和广度。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责任董(监)事(建议)委派制度,获委托的董(监)事是投资后管理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协议及相关指引,对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后管理与服务。
14、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透过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决策权利。应所投资企业的要求,公司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获委托的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对于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比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符合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规定、外派经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应按照委派至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的要求,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比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协助监督管理职责。第八章 投资资产运营第四十三条 公司加强投资资产的运营管理,优化和提升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增强投资
15、资产流动性。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推动所投资企业的市值管理,民投资企业确立、修正并推进符合该企业发展及资产市场实际的市值管理方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讨论和评估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投资资产营运包括但不限于推进投资资产项目的IPO、并购重组、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股权、向标的企业股东或管理层出售股权以及资产证券化等。第四十六条 经公司讨论通过后的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比照项目审议程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由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定的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无法实施,或不具备实施价值的,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处理预案,比照投资项目审议程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提交退
16、出是公司实现投资价值的途径之一。投资业务人员在评估投资目的、收益、风险及所投资企业市值管理方案实施进展等基础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退出申请。第四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项目退出应充分考虑投资标的企业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资金情况等综合因素。第四十九条 投资项目退出审议程序比照拟投资项目审议程序进行。第五十条 投资项目退出操作比照投资项目交易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第九章 绩效考核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施投资业务绩效考核制度,以评判投资业务并作为绩效激励机制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五十二条 公司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投资业务绩效考核指引。第五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门负责投资业务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总
17、经理批准。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任何未经公司正式披露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任何涉密人员均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保密。第五十五条 投资业务中任何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投资项目负责人应于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指定专门人员接受媒体有关投资业务信息的采访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有关投资业务信息的采访要求。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故意获取投资项目的内幕信息,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获利交易。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