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机构基本配置及费用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行新设机构达到可使用状态所需基本配置及费用支出,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参照苏州银行新设机构基本配置及费用标准数据进行制订。 第三条 新设机构预算编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新设机构使用本制度。新设机构指我行新开设的支行、离行式自助网点。 第二章 基本配置及费用标准 第五条 新设机构费用支出分为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营业费用、开业费用等四项,各新设机构在OA系统中申请费用立项。 (一)固定资产包括因办公、安防、运营、科技、电子银行、零售等业务须支出的电子设备和空调等机器设备。 (二)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机构达到可使用状态须支付的
2、装修费支出。 (三)营业费用包括租金和其他费用。租金指租赁营业用房支出;其他费用是指为使新设机构达到可使用状态必须支出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安防易耗品、公杂费、绿化费、邮电费和电子设备运转费等。 (四)开业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 第六条 新设机构营业用房租赁标准由本标准进行规定,购置营业用房标准未包含于本标准内。购置营业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第七条 具体标准(单位:万元): (一)支行固定资产:119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29电子设备90长期待摊费用:216装修216营业费用:168租金110其他费用58开业费用:20合计523 (二)离行式自助网点固定资产:52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2电子设备50长期待摊费用:11装修11营业费用:13租金7其他费用6合计76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参照苏州银行配置标准制订,所依据标准配置的权重和单位价格参见本办法附件新设机构基本配置及费用标准明细表。 第九条 本标准由计财运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设机构基本配置及费用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