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xx银行3A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3A支付业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3A支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3A支付业务是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联合广东金融机构,通过网络连接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等支付清算系统,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电子信息和服务渠道,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多种方式(Anytime、Anywhere、Anyhow)的安全便捷的现代化电子支付业务。第三条 3A支付业务包括:转账、缴费等支付业务;银行账户余额等信息查询;与支付业务相配套的信息服务、延伸服务等。第四条
2、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3A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信息技术部是我行3A支付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各网点负责我行客户签约、信息传递、资金结算等3A支付业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对3A支付业务实施监督指导;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3A支付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我行3A支付业务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受理3A支付业务的咨询和投诉,保证信息安全。第五条 支行办理3A支付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保密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条件或拒绝办理,并为客户保守秘密。第六条 支行应认真核实需要办理3A支付业务的客户身份和有关账户的真实性,向客户作风险提示,在平等自愿
3、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协议,并在综合业务系统及时登记协议内容,系统实时将客户协议信息发送结算中心进行确认。第七条 个人客户可在我行xx地区营业网点签订开通3A支付业务的协议。变更或撤销原协议时,必须在原签署行签订变更或撤销协议。第八条 支行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客户签约资料、操作和交易信息。第九条 如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金损失、泄密或重要系统事故,总行按照xx银行员工违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支行因故无法正常处理3A支付业务时,应及时向总行报告,由信息技术部对故障进行排查,若属于业务故障由会计结算部与xx银行结算中心反映、按照结算中心意见进行处理;若属于系统故障,则由信息技术部与结算中心联系,采取补救措施,迅速排除故障。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